法举目纲
除极端情形外,未成年人成长仍需在家庭背景下进行,惩戒其父母不法行为理所当然,但直接将其带离,则需慎重。
12月23日上午,一段疑似深圳父母殴打女儿的视频引发舆论关注。视频记录了一位身着深圳校服约七八岁的女孩被父母残酷殴打的场面。
23日下午,宝安区委宣传部就此事发布通报称,已找到视频中所拍摄女童,其父母对殴打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当地警方正依法调查处理,宝安区妇联已向法院申请女童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司法实务中,诸如此类受到广泛关注的父母虐童案件并不鲜见。当谈到其应对机制与措施,在严重情形下,除了刑事追诉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外,对被虐儿童救济的解决之道,包括终止共同居住而将其从原监护下转移出来。
然而,从长远角度看,这种看似暂时有效的处置方式,是否必然符合“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尚待商榷。尤其是在女童体表未见伤痕的情况下,对其父母直接采取刑事追诉,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没有可能违背“家庭和睦”原则而将亲子关系断裂?
家庭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回顾古今中外的历史,未成年人在很长一段时期被视为父母的“财产”,其人身及财产皆可由后者处置。而在当今,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而随意殴打或辱骂的行为,就与法治社会中对亲权形与意的注重而背道而驰了。
作为抚养及照护儿童的基本单位,家庭在维系成员和睦、巩固亲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而“国家亲权”与监护权息息相关。对国家而言,任何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过是社会一分子,但却肩负着抚养未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重任。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居住环境已不再利于其健康成长,国家即化身为拟制父母而将其从生物父母处带走,并交由有关专业机构予以善待。
父母子女间亲权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不断通过强化两者间互动,特别是促使父母对子女不对称及不对等的义务履行而得以具象化。固然血浓于水,固然虎恶不食子。但基于法律对人性善与恶的双重透视与冷静解读,国家不断强化父母对如何正确履行相关义务以及在父母怠于履行义务时的紧急处置。
而正是鉴于儿童与家庭间密不可分的连接性,《儿童权利公约》开篇便在其序言部分重申,“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随着家庭功能不断细化,法律逐渐成为规制家庭生活各项规范中最为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尤以家事法为重。随着家庭功能的持续延展,家事法本身亦在持续变迁和演化之中,其已然不再局限于婚姻法、家庭法及福利法等狭小领域,而扩展为向家庭成员提供抚养、照护与维系和睦的多元化法律规范体系。
秉承“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及“家庭和睦”原则,少年法与家事法共存共荣。即便是“国家亲权”法则,也不宜片面化理解和适用。
将未成年子女带离原生家庭需慎重
“国家亲权”法则通常在亲权不彰时紧急介入和干预,督促父母充分肩负起儿童抚养和照护的义务,直至健康有序的家庭生活得以复建;至于将未成年子女带离原生家庭,实在是万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策。
因而,在笔伐口诛虐童父母的不法行径之余,更重要的是向其提供有针对性的适当教养方式、情感交流及亲子互动等相关培训,以问题解决为导向,最终推动孩子“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法律不外乎人情,“儿童利益最佳原则”自然是少年法的金科玉律。但与此同时,少年法亦是范围更广大的家事法的组成部分,而后者更强调“家庭和睦”原则。
正是由于家事法是与人际关系和儿童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常被视为最具情感的法律领域之一,因而,更需要多元化思维予以宏观化解读和接地气践行。
除极端情形以外,未成年人成长仍是需要在家庭背景下进行的,特别是在虐童情节尚未达到刑事入罪门槛时,不宜过度加强刑罚力道。而是要对症下药,个别化、针对性解决家庭问题,不应将父母直接放到道德对立面之上,惩戒其不法行为理所当然,但或应留有余地。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