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据媒体报道,近日,辽宁凌源市中医院救护车司机任某某执行病患转运任务,在高速服务区下车上厕所没拉手刹,导致溜车。患者家属与其理论时,发现他满身酒气,赶紧报警并联系其他车辆转运。
经检测,任某某已达醉驾标准。据辽宁朝阳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介绍: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7天,已转朝阳市检察院作进一步处理。
救护车司机酒醉糊涂上路,想想都让人觉得后怕。这究竟去救命,还是要人命?真让人倒吸一口凉气。
近些年来,救护车司机酒驾、醉驾案例,频见曝光。众所周知,救护车主要用于患者急救、转运等情况,相对于其他运输情况,救护车更应该谨记安全,对安全行驶也该有更高的要求。
可频繁发生的救护车司机酒驾、醉驾案例,无疑对相关部门和医院等单位是一种警醒。鉴于此,如何在事先防范救护车司机酒驾、醉驾,显然值得思考。
这或许可以从其他制度性规定中汲取经验。就在5月29日,上海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明确除对教师、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加强入职审查外,还要将保安、门卫、司机等相对边缘岗位工作人员纳入审查。
对于救护车司机等攸关生命安全的特殊岗位,也不妨加以参考。拿救护车司机来说,救护车对病人也有“特殊职责”,所以在人员招录时,就应查验驾照真伪,并审查其有无交通肇事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凡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者,一票否决,概不录用。
除了制度性安排之外,医院方更应负起责任。如鼓励同车救护人员监督,可参照“吹哨人制度”对举报加以激励;出车之前进行抽查式安全检测,有条件的还可落实上岗前酒精检测机制,防止酒后出车现象。
救护车司机是用来救命的,不是用来要命的。保障救护车的驾驶安全,避免酒驾、醉驾,不仅是医院方的职责所在,更是对生命负责应有的态度。
□于立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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