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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老赖”名誉权案,勾勒言论权利边界

2019年06月1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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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这次的“教科书式老赖”名誉权案一审判决书,用法律金线为正当的言论权定分止争,讲理让人信服,所以也堪称“教科书式判决”。

  因在一起车祸后拒绝赔偿,肇事者黄某某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如今“教科书式老赖”的故事又有了续集。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黄某某以律师岳某某等传播相关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损失、30万元精神损害金以及10万元维权成本,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昨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黄某某对于岳某某和微梦创科公司(微博运营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边是公民的名誉权,一边是公民的正当言论权,两者不可偏废。一审判决驳回了“教科书式老赖”黄某某的诉请,并不是个大而化之的“恶人有恶报”问题。相反,从法庭的判决来看,已经充分考虑了黄某某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哪怕她之前被法院列为执行失信人,哪怕她因为之前的交通肇事罪而入狱。

  我们常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意指网络发言不能造谣、诽谤,而应遵守诚信、文明等原则。但另一方面,网络本身就是个舆论场,法律也当保障公民正常的言论权,特别是批评权和监督权。对于侵害自身权利的行为,有诉诸舆论寻求帮助的“自力救助权利”;对于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公务人员,民众也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只要这些都在法律框架之内。

  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名誉权诉讼的判决,为公众勾勒出来言论权利的边界。

  首先,司法判决明确,“网络转发者不可能做到完全对转发内容进行核实”,强调了网络名誉侵权的“过错”原则,只有主观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对媒体明确表示:网上有海量的信息,“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

  就本案来说,转发视频的岳某某,本身是律师,也是微博大V,故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岳某某在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也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不构成过错,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耍赖”一词在本案的场景中不构成侮辱。黄某某因为拒不履行生效的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上了失信黑名单,但又向受害者家属赵勇表示“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啊”,赵勇认为其在“耍赖”有一定缘由,与赵勇的身份和其所处场景相符。

  黄某某觉得“教科书式老赖”难听,自己名誉受到了损害,社会评价降低了。但她应该想到,当自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那一刻起,其社会评价就降低了。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事件进行批评,是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法律应该支持,否则社会正气就无法抬头。

  此外,法院也明确相关批评、谴责的言论应有限度,哪怕是出于善意,谩骂谴责也不可取。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限度,就成了谩骂。法院方面指出,岳律师哪怕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但在事件已引发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发布相关信息,加剧了黄某某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法院希望岳律师“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公民的权利应放在法律框架之下行使。这次的“教科书式老赖”名誉权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网上备受舆论认可,就在于其用法律金线为正当的言论权定分止争,讲理也讲得让人信服,堪称“教科书式判决”——明确了网络名誉侵权的过错原则,以及允许在合理限度内曝光老赖的法律指向,这对权利的保护与正义的庇护都颇具导向意义。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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