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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红人”改判无罪,国家赔偿不是正义终点

2019年07月1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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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这份无罪判决的司法审判思路,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

  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后,备受关注的河北“举报红人”李志敏被指敲诈、重婚一案,终于有了重大进展。

  河北迁安市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宣判,李志敏网络发布消息行为,举报当地研山铁矿违规占地,属合法民事权利且消息属实;李志敏、刘秀丽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证据非法取得不成立,判决二人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

  对于两名当事人来说,“此次无罪判决意义重大”。

  首先,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在被判无罪恢复清白之身后,他们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而根据法院最新判决,在认定李刘二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同时,也“晾”出了区分民事纠纷与敲诈勒索的评判标准,即目的合法——“为实现其合法的民事权利”,行为合法——“发布的消息属实”这一司法审判思路,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有利于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动辄因“言”获罪。

  当然,这份无罪判决的意义,远远不止于如此。

  此案缘何从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变成“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负责案件”,甚至历经一次发回重审、指定异地审理,三次延长审限的胶着,历程之复杂,着实让人费解。更令人蹊跷的是,李刘二人所涉嫌的重婚罪,竟然还存有“公诉多年但发现侦查机关并未立案”这样的低级“瑕疵”。作为专业的职能机关,在关系当事人名誉、自由等重要权利的办案中,出现这样的“失误”和“纰漏”,耐人寻味。

  另据报道,被滦县检方公诉前,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导致多名官员被查处,从而有了“举报红人”的称谓。其“举报”与“以敲诈勒索、重婚罪被公诉”二者之间有无因果联系,当地有关部门诸多不合常识之处是否与此有关,令人浮想联翩。

  因此,在当事人选择国家赔偿之际,对于李刘二人此前的错判,也需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让真相大白于天下。□杨晨(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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