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私人建立的微信群,群主与群友之间是基于情谊的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对此法院的确可裁定不予受理。
群主以违反群规为由将群友移出微信群,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最近,山东青岛莱西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的裁判,很有讨论价值。
大致案情是,山东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任“诉讼服务群”群主,平度律师柳孔圣通过他人邀请的方式加入此群,因为两度发布与“群规”要求不合的消息,经提醒后拒不改正,刘以违反群规为由将柳移出群。
柳孔圣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之诉,要求刘德治重邀其入群、赔礼道歉和赔偿1万元抚慰金(后变更为2万元)。平度法院受理后,报请青岛中院指定莱西法院管辖,后者近日裁定驳回起诉,核心理由是“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认为,涉事法院的裁定理由并无问题,对于某些争议性话题也不乏判例价值,比如微信群踢人是否属于侵权等。依照该法院的口径,个人为特定宗旨建立的微信群,群主发布群规,志趣相投则加入群聊,志趣不投则离开群聊,是一种情谊行为,不由法律调整,这其实也是从法律与常情层面,对涉及微信群建群和退群等行为做出了评析。
情谊行为,可大致理解为生活中体现友谊关系的行为,法律不管友谊和一般道德之事。例如答应叫醒某人到站下车,结果自己也睡着了,某人坐过站误事,就不能通过法律救济,至多是道德谴责。
本案中群主刘德治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为:请大家实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群友柳孔圣在群里两度发布不当消息,刘德治认为违反群规,将其移出群,无可厚非,不仅法律不能干涉,恐怕道德上也不好非难。
本案成讼可能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群名为“诉讼服务群”,又是立案庭庭长当群主,容易让人误解为公共服务群,原告即有这样的误解;二是群主将群友移出群聊,习惯使用“踢群”一词,本案群主也使用了该用语,这容易让被“踢”者有受侮辱之感。其实,作为一种通俗的网络用语,“踢”这个字指向的是移出群的动作,硬说是故意侮辱,有些严重了。
总之,私人建立的微信群,群主与群友之间是基于情谊的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对此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即便不慎受理,也应当驳回起诉,避免介入。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群主在“踢”人时,应避免使用侮辱性词语,否则也会有成立名誉侵权的可能,那不是踢人本身的后果,而是使用侮辱语言的结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微信平台设置群主有“踢人”的权力,是同群主的责任联在一起的,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因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了“谁建群谁负责”,对于群友在群里发布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他人名誉以及传播黄赌毒等违法内容,群主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这种情形下,群主与群成员之间,就不仅仅是情谊关系,而存在法律关系了。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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