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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台风被容错免责,不是“功过相抵”

2019年08月1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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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抗台风有功被免除违纪责任这类免责式奖励可以有,前提是,从执行范围到程序都必须克制和规范,经得起执纪严肃性和民意的双重审视。

  个人因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受到表扬奖励的案例不少见,但最近山东一干部因迎战“利奇马”表现突出被“奖励”的方式,却显得有点特殊——山东东营市河口区纪委监委官方账号“清风河口”8月14日发布通报称,该区一名干部在迎战台风“利奇马”工作中表现突出,之前的违纪行为被容错免责。

  根据通报,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绿化股负责人王进春在多次外出考察绿化苗木期间,“由陪同企业承担相关交通、食宿费用,共计1070元,违反了廉洁纪律”。

  而王被组织调查期间,正值“利奇马”台风影响河口,“王进春坚守一线、冲锋在前,组织绿化管护企业成立7支应急抢险队伍,连续作战三天三夜,加固树木518株……在防汛防台风工作中表现格外突出,作出了重大贡献”。

  应该说,涉事干部被免除此前的违纪责任,直接原因是抗台风有功,但这个“奖励”得以作出,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

  一来,违纪行为本身属于轻微,且只是违反廉洁纪律,而尚未构成法律上的责任;二来,此前他已经主动归还考察期间的企业支出并配合调查,也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认错”态度较好;还有,在组织调查期间,其仍冲在台风抗险救灾一线,这除了作出了具体贡献,挽回了社会损失,更关键是特殊情况下“不避事”的态度构成了“加分项”——并未因违纪被调查就丧失工作干事的积极性。

  某种程度上,该干部在抗台风中的表现也是“将功赎过”。不过这不是简单的功过相抵,抢险之功与违纪之过也不能混为一谈,但考虑到“过”的情节轻微,这样的“免责式”奖励,也符合严格执纪的“治病救人”目的。

  事实上,山东去年出台的《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就强调,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看待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王此前的“犯错”虽不在“容错纠错”的10种情形内,但结合在抗险中的积极表现予以“宽容”对待,也算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这种免责式奖励,既显人性也有灵活性,完全可推行,当然其前提是,从执行范围到程序都必须克制和规范。

  一方面,它必须是公开的,无论是“过”还是“功”都应该向社会讲明白,做到奖罚分明,而不是搞成暗箱操作和糊涂账,更不是为“过”洗白。另一方面,相关标准和程序还应该更明确,尽量减少执行上的模糊性和“投机”空间。

  让免责式奖励经得起执纪严肃性和民意的双重审视,既无损问责“刚性”,也能体现干部评价的公正性。各地在干部评价过程中,也不妨对这一思路多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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