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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大数据杀熟,最高处罚不妨高于50万

2019年10月1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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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大数据杀熟,不仅威胁消费者权益,更事关整个行业的基础诚信和大数据应用的导向问题,对此新问题、大问题也宜有新的管理智慧和管理尺度。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官网发布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大数据杀熟”“低价游”“非法删评论”等当前业内存在的热点问题做出规定。具体来看,在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违反规定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

  相关统计显示,去年中国在线旅游市场已突破9000亿元,并仍处于较快增长阶段。在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就有相当一部分游客使用了在线旅游平台。但随着市场的壮大,一些乱象也出现了。这其中,“大数据杀熟”现象尤其值得关注。因为它一方面具有系统性,比如有媒体统计显示,51.3%的受访者表示自己曾遇到过大数据杀熟;另一方面也有相当的隐蔽性,消费者维权门槛较高。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出台专门规定,并着重对“大数据杀熟”等现象展开针对性治理,也是织密监管之网的务实之举。

  实际上,《电子商务法》即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被视为是对本质上属于“价格歧视”的大数据杀熟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约束。但现实中,由于指向性不够明确,并未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征求意见稿》将其具体化,并明确对应的罚则,监管“亮剑”的意味已然更明显,治理的精确性也大大增强。

  不过,《征求意见稿》虽然对大数据杀熟现象明确了处罚标准,但其力度似乎仍有商榷空间。众所周知,过去一些行业的管理标准中,就存在着相较于企业的违规成本,处罚标准却显得“罚酒三杯”的现象,这让实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大打折扣。而大数据杀熟最高只面临50万的罚款,也引发了同样的担忧。

  事实上,与如今不少互联网旅游在线平台的“巨头”身价相比,50万的确只能算是“毛毛雨”。它是否能够产生预期的规制效果,有待更客观的评估。因此,这方面《征求意见稿》还应考虑更充分地征询社会意见,对大数据杀熟建立更具威慑力的处罚标准,比如可以参照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

  另外,对消费者而言,遭遇大数据杀熟,除了期待违规的平台得到应有处罚,也更关注自身权益的维护效率。这类消费纠纷,由于取证较难且程序相对复杂,加之消费者个人之于互联网巨头的能量落差,多数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这也加剧了平台违规的侥幸心理。对此,在打通消费者的维权障碍、降低维权成本,包括明晰大数据杀熟的鉴别标准等方面,《征求意见稿》还应予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线旅游作为一个快速壮大的新兴行业,对之及时建立一套完善而科学的管理机制,对从业者和消费者而言,是共赢之事。而大数据杀熟,不仅威胁消费者权益,更事关整个行业的基础诚信和大数据应用的导向问题,对此新问题、大问题也宜有新的管理智慧和管理尺度,建立相适配的科学惩罚机制,正是其中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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