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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性侵者或被罚,让孩子远离“黑手”

2019年10月2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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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落实好入职查询,就是让相关主体把好入口关,从源头上确保孩子安全。

  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一条用人单位录用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者的条文引发关注。草案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招聘从业人员或者对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成为重要议题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逐步建立。但是,法律上对于用人单位的核查责任一直缺乏明确界定,这导致现实中的入职查询制度容易被架空。未成年人保护法拟对未严格履行查询职责,或者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录用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者的用人单位,予以明确处罚,便是针对这一现实症结打上的法律补丁。

  近两年,性侵犯罪入职查询的推进明显加速。去年底,教育部就出台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联合公安部门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对拟招录人员进行前置考察;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也提出要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与此对应,包括广州、成都等多地都相继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并正式投入使用,这为落实入职查询提供了客观条件。

  但是,如何激发用人单位的查询积极性,切实履行查询责任,仍是考验查询制度真实效力的重要一环。如今年6月媒体就报道,贵阳一名曾因强奸幼女获刑7年的老师不仅成功进入当地一所国际学校任职,且继续对多名女生进行长期猥亵。而涉事学校被调查发现,存在教师入职程序不规范、入职材料缺失、造假等问题。基于此,明确用人单位的查询与录用责任,并辅以严格的追责机制,对杜绝入职查询疲软、走过场的现象,殊为关键。

  事实上,包括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从来就环环相扣,需要社会合力共治。这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机构、经营者,就扮演着重要角色。落实好入职查询,也就是要让他们把好入口关,从源头上确保“黑手”远离孩子。而对之施以明确而严格的责任机制,便是倒逼相关主体“守土有责”,降低一些用人单位基于成本考量而放松入职关口的侥幸心理。

  当然,就眼下看,要让入职查询和职业禁入制度的效力得到最大发挥,除了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考核”,也需要加快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的建立和共享步伐。

  目前,一些数据库建设还止于部分城市的行动,如何尽快走向全国的统一行动,并构建全国范围共享的公开机制,需要更多的配套行动和多部门的配合响应。入职查询效率更高了,也能在客观上提高用人单位的查询积极性。

  特定行业的单位在入职查询上敷衍了事,或者录用有性侵未成年人前科者将面临处罚,这为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加了一把“责任锁”,这在构筑“防火墙”的同时,也提高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成本。当性侵未成年人前科者的社会空间变小了,未成年人的安全空间也才能更大。在这方面,用人单位显然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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