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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会计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此次公布的《会计法修订草案》,凸显了“责任到位”原则。与现行会计法相比,增加了对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以及保存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及提高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列举更详细,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比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和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与之相比,《会计法修订草案》增设了“不得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篡改会计核算系统”,进一步扩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范围予以明细规定,加强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约束。
《会计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增加了“单位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和确认方法,不得虚列、不列、多列、少列以及推迟或者提前确认会计要素。”这是对之前暴露出来的某些企业利用此类“技术操作手法”,通过对会计要素的随意更改变动,来掩饰公司相关真实状况的“会计作弊”现象,予以针对性的打击与禁止,避免此类“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再度发生。
《会计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增设单位利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的,对其篡改行为的可记录、可追溯、纸质会计凭证与电子会计凭证的检索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主要是针对当下越来越多的单位会计系统信息化、电子化趋势,为了谨防某些个人或单位利用电子系统做手脚,从而对其标准化、合规化运行明确规定,防止技术服务系统变成少数人的灰色违法工具。
对于近年来比较常见的“小金库”现象,《会计法修订草案》授予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调查的权力,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可对于所检查单位的存款、理财产品、提供对外融资等与资金相关账户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配合。如此一来,地方政府可对相关单位的“小金库”及时查办,堵住资金违规使用、挪用和滥用的漏洞。
对于社会最关注的违法行为追究方面,《会计法修订草案》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大大提升了处罚力度。例如,现行《会计法》对单位私设会计账簿等行为,处罚标准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会计法修订草案》则提升为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同时,对包括导致各类会计资料失真、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凭证等不符合规定的,干扰、阻扰会计事务所正常开展工作等行为,不仅对涉事单位及个人予以罚款,还可给予行政处分。
《会计法修订草案》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对泄露检举事项以及检举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就是对会计制度“吹哨人制度”的推行,通过更为有效保护吹哨人(即举报检举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建立更为高效、畅通的违法违规信息检举渠道,激发对于会计制度违法行为的公众举报积极性。
总体来看,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会计法修订草案》,对涉及会计制度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更明确的责任划分,对单位在会计制度规范化建设及运行上提出了更明确、更细化的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推出了更严厉的综合问责举措,对电子会计凭证等新生事物的管理也更加到位。这些方面的完善,将有利于提高单位管理者、操作机构及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履责能力,尤其是对“小金库”“做假账”“不作为”等违法违规现象,通过增设和修改相关条例,形成更为严密的日常监管和事后追惩机制,形成“严打违法现象”的良好氛围,有利于推动我国会计制度更好地服务经济领域的良性发展。
□毕舸(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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