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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沉尸案”:“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确实不一样

2019年12月1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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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尽管从法律效力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很多人看来,“疑罪从无”毕竟只是证据上不足,并没有彻底扫去犯罪的疑点。

  12年前的“库尔勒厕所沉尸案”,终于峰回路转。

  据澎湃新闻报道,12月3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法院,再审改判了这起12年前的案件。判决书显示,再审法院认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儿李娟的证言均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建功无罪,并当庭释放。但是,再审改判无罪仅7天后,李建功就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无罪。

  对李建功的举动,让很多人不理解。从原来的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到如今的改判无罪,恢复自由之身,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还纠缠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还是“依据法律认定无罪”,在很多人看来已无意义。

  况且,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不管是“疑罪从无”,还是“法定无罪”,受害人都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还盯住几个字的不同表述不放,实在是有些多此一举。

  不过,从现行法律上看,作为蒙冤受害人,要求对无罪判决所依据的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修正,也是其正当权利。

  回看此案,农二师法院再审改判的依据,是刑诉法第200条第三项,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不是第二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如果认为法院这一判决在适用法律存在问题,李建功可以依法提出上诉,根据刑诉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应当就李建功的诉求作出回应。

  从法理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不能混为一谈。所谓“疑罪从无”,也称之为“有利被告人”原则,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犯罪行为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追究。

  而“法定无罪”,则是根据法律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成立标准上,“疑罪从无”必须有证据证明尚有“嫌疑”,“法定无罪”则没有不利的证据指向,足以消除“合理怀疑”。

  回到李建功案,不仅有罪供述等非法证据被排除,“本案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现场、作案工具等关键证据”也均不在案,既然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其犯罪,李建功的“依据法律认定无罪”要求,也算是于法有据。

  再从情理上看,对当事人李建功而言,“疑罪从无”的判决,并不是最终的正义。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受到道德评价。尽管从法律效力上看,“疑罪从无”与“法定无罪”没有什么区别,但在很多人看来,“疑罪从无”毕竟只是证据上不足,并没有彻底扫去犯罪的疑点。因此,对于当事人,尽管恢复了自由之身,但清白之身还是打了一个折扣。

  正义来得越充分,越能对接社会期许。厕所沉尸案再审改判,是往正义迈进一步,但当事人“疑罪从无”的下一站是不是“法定无罪”,对司法机关而言,也有必要思考,并认真对待。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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