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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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打假”之名恶意伤及正常经营

2021年03月1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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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假冒伪劣产品须打击,但以“打假”之名而行恶意索赔乃至敲诈之实,同样需要严打。

  当公众仍津津乐道于“3·15打假”时,一群特殊买家正精心选择着他们的目标,他们下单就是为了进行索赔。据媒体记者卧底职业打假群发现,有人专门传授打假技巧,学费从300到1000元不等。而这些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对于部分商家和创业者来说就像是噩梦,这种“吹毛求疵”式索赔,也已异化为违法的“假打”。

  由于在法律上缺乏清晰界定,“职业打假”的正当性在现实中仍存争议。而从最新调查来看,当“打假群”成为产业链式的存在,一些“职业打假”行为已严重变味,甚至部分越界为敲诈勒索。这明显超出了可争议的范畴,而是涉嫌踩踏法律红线,也干扰了正常经营活动。

  媒体调查显示,在一些“打假群”,“师傅”不仅告知哪些东西容易“打假”,还手把手帮助“选品”,甚至透露可以自己“造假”——“如果是一些小食品厂,那你随便造,别被抓住就行”;还有一些则是恶意钻平台规则漏洞进行索赔,或是看到有瑕疵的商品拍下,收货后以商品有瑕疵为由申请“退款不退货”,把货物据为己有。职业打假人王海也曾对此有所透露。

  这些现象,已明显偏离“打假”的本意,而有了“黑产”之嫌,其危害性也不容小觑。一方面,这种敲诈式“假打”,将对真正的合规性“职业打假”行为污名化;另一方面,一些本质上已经属于“碰瓷”的“假打”行为,不仅无助于遏制假冒伪劣产品,反而将影响商家的正常经营。

  现实中,大量以“知假买假”为前提的“职业打假”,所瞄准的都是一些小商家。这部分商家往往对法律法规并不熟悉,产品宣传或包装等方面也更易出现瑕疵,这本是市场中很难完全避免的正常现象,但却容易因此被“假打”者当作“软柿子”而盯上,动辄遭遇勒索或恶意索赔。如此,无疑也会影响到一些小商家和创业者的积极性,乃至与“六稳”、“六保”要求相违背。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厉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不得扰民渔利,让市场主体安心经营、轻装前行。虽是针对各级政府而言,但一些游离在法律边缘的恶意索赔行为,同样影响“安心经营”。这种对于利用信息不对称,或是盯着商品瑕疵进行恶意索赔,乃至进行“假打”犯罪的行为,司法和监管部门理应亮明态度,并进行规制。

  而这方面,尚有赖于相关制度和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如专业人士就曾指出,应对恶意索赔和“职业打假”进行界分,不能将恶意索赔等同于“职业打假”。同时,在认定生产者、销售者构成虚假宣传、虚构标识等方面,应有更明确的规定,压缩恶意“打假”钻空子的空间。

  总之,假冒伪劣产品须予严厉打击,但任何“打假”行为也都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以“打假”之名而行恶意索赔乃至敲诈之实的行为,同样需要严打。这关系到“打假”正义的兑现,也关乎正常市场秩序,不容含糊。

  □闵萧(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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