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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可索赔,司法为公众权益撑腰

2021年05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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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通过厘清各方责任,对等配置相应责权利,从交易支付生态链上降低盗刷风险,可以有效维护银行卡交易秩序。

  针对银行卡盗刷的问题有了最新的针对性规定。5月2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长期以来,银行卡被盗刷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一些民众。《规定》的实施,系统性地规范了各方权益,体现了司法贴近民生、护航公正的责任担当,并为数字经济下的交易支付提供了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司法保障。

  当前,我国已是国际上最发达的移动支付市场之一。但当无现金交割融入日常生活后,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搜集个人隐私信息,制造伪卡盗刷、网络盗刷的问题层出不穷。有机构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全网统计银行卡盗刷共7095次,累计造成客户损失1.83亿元。这个数字触目惊心。

  银行卡交易牵涉面广泛,个中关系复杂,厘清这一复杂关系、处理纠纷,是《规定》承载的重要使命。《规定》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围绕银行卡盗刷中的行为规范、权责厘定、举证责任,以及损失责任分担等问题进行了司法规范,有力保障了用户权益。

  《规定》实施前,银行卡盗刷由于牵涉面广,且受不同主体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不同等因素的影响,持卡人与银行的利益都会受到威胁,但风险最大的还是持卡人一方。现实中,一旦银行卡被盗刷,往往持卡人承担了先行赔付责任,而其能否挽回损失,只能等到相关案件结案后才能知晓结果。

  这不仅给持卡人承受了较长的时间成本,也不利于有效打击“盗刷”。因为若不能基于公正和诚信原则配置好责权利关系,就会出现一个尴尬的局面:有举证能力和举证责任的缺乏举证意愿,而缺乏举证能力的当事主体承担了实际损失,却无法有效举证。

  《规定》实施后,各方的举证责任都有了明确厘定。如一旦遭遇盗刷,除持卡人要提供相关证据外,发卡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若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特定商户和收单行也需证明是否保障了持卡人的用卡安全义务。通过厘清各方责任,对等配置相应责权利,可以从交易支付生态链上降低盗刷风险,有效维护银行卡交易秩序。

  当然,《规定》依法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是基于责权利对等原则,其目的是依法维护相关交易的秩序,促进银行卡和互联网金融交易秩序的良性发展。这就要求,不仅要依法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银行方面的合法权益。毕竟,盗刷行为侵害的不只是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规定》也提到,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可以防止银行责任扩大化,公平公正地保障银行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规定对老年人来说尤其重要。刷卡时代,老年人相比于年轻人因为智识、经验的差别,更容易成为诈骗对象。在我国已经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银行卡被盗刷后可索赔的规定,显然也可以有效防范针对老龄人群的盗刷等违法行为,保障老龄人群的合法权益。

  总之,为当事各方营造一个公正行权的制度和司法场域,不仅有利于银行卡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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