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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枫被指涉嫌强奸,最终评判要靠法律和事实

2021年08月26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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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决定这一事件走向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

  8月24日,一女子发文称自己于2019年遭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强奸。对此,湖南卫视回应,暂停钱枫一切工作。上海警方对此通报称,2019年事发后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警方还称,若有新增涉案证据,可向警方提供,警方将依法调查。随后,当事女子再发文,敦促警方公布更多报案细节。

  根据目前各方披露的信息,这一事件的真相局外人难以判断。首先,该女子的控诉有一定的证据支撑。其称,警方当年验伤结论是下体撕裂伤,在警方处存档。事实若真如此,即证实有伤害行为发生;该女子曝出的楼道监控录像显示,她当时因醉酒已失去自主行为意识,被生拉进房间,若伤害在此后发生,则满足强奸罪“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要件。

  而根据警方通报,当年接到该女子报案后,警方成立专案组,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做了勘察、鉴定等工作,足见对案件的重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的结论,应是在严格审查证据基础上得出的。

  是否应刑事立案,警方和当事女子根据同样证据,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办案人员熟谙法律,多数时候办案机关意见在法律上更站得住,但这不意味着办案机关总是对的。为防止不立案决定出现错误,法律规定了多种纠正途径,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等。此事中,申请复议和申请复核已过了法定期限,当事女子还有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路可走。

  办案机关也有自行纠正的职责。根据相关办案规定,办案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或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追究刑责的,应及时立案处理。在8月24日深夜警方发布通报后,当事女子作出回应提到,钱枫当年在警方审讯室亲口承认强奸。首先要说的是,即使他亲口承认强奸是事实,也不能仅凭这一个证据定案,仍需其他证据佐证。但就本案而言,这确是一个关键证据,如果它存在,结合伤害后果和该女子醉酒状态等证据,指控犯罪的证据链就相对完整。有无该证据、它是否会改变案件走向,相信办案机关会在详尽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认定。

  此外,最近受害人通过社交平台讨还公道的事件有多起。因这些事件多涉及演艺人士,一些人将其视为“娱乐新闻”,但这是不对的。毕竟这些事背后存在的,或许是关乎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的痛心事实。若从受害人的视角去看时,就不会对当事人举报行为进行“蹭热度”的苛责。

  就此而言,决定这一事件走向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可以相信,只要办案在法律的轨道上,公平正义就有保证。

  □李曙明(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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