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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共同富裕误解为“杀富济贫”

2021年08月2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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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第三次分配是先富带后富、帮后富,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这显然不能被错误理解为“杀富济贫”。

  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了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引发各界关注。其中“第三次分配”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更成为会议的焦点。社会上也有了对第三次分配的不同理解,甚至出现了第三次分配是“杀富济贫”这样偏颇的论调。

  为此,在8月26日举行的中宣部新闻发布会上,中央财办有关负责人指出,共同富裕是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共同富裕,实现的根本途径是共同奋斗,不搞“杀富济贫”,也不能落入福利主义陷阱。这不仅是对社会有关第三次分配的认知纠偏,也明确了第三次分配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共同富裕是共同奋斗的结果。

  事实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现阶段,要“强起来”,共同富裕就是基础。而在此过程中,就必须完善分配制度,突出公平导向。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提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三种分配各有功能,互为补充。

  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要坚持多劳多得,而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调节机制主导,体现公平原则。第三次分配,则是鼓励社会力量自愿投入民间捐赠、慈善事业,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

  所谓“自愿”,就意味着第三次分配不是强制的,而且要通过国家税收政策的激励,鼓励富人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先富带后富、帮后富,起到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这显然不能被错误理解为“杀富济贫”。

  实际上,会议提出“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就充分证明了共同富裕并不是通过“杀富济贫”的方式实现的。

  这一方面说明了中国的社会财富正在不断积累,2020年中国GDP超过百万亿,社会财富的蛋糕不断做大,这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在高收入阶层中,某些领域财富积累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资产外流或非法避税问题逐渐凸显,通过依法方式对高收入阶层推行必要的税收政策是国际惯例,正是体现社会公平的价值导向,这体现的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而绝不是“杀富济贫”。

  因此,第三次分配其实是使大量的高收入人群按照社会公益、社会公德、社会和谐等道德伦理体系来行动,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促进社会和谐。在一定意义上讲,这关系到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同时更事关国家大局。也因此,不能用“杀富济贫”错误地解释其意义。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一切伟大的成就都是接续奋斗的结果。共同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更不是“均贫富”“杀富济贫”,而是要通过共同奋斗,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共同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

  当然,也毋庸讳言,实现共同富裕是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历史难题。但时间属于奋进者,历史属于奋进者。在新时代,只有共同奋斗,共同为社会创造财富,并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制度性协调下,我们才能离共同富裕的目标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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