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法治社会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罪一案,于9月9日在南昌中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布罪名后,劳荣枝当庭痛哭,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劳荣枝惜命,这是人的本能,或许在她看来,自己罪不至死。但从法律上讲,劳荣枝被判死刑并不冤枉。
一、劳荣枝属于主犯
刑法规定,主犯与从犯有较大的差别。对主犯应从重打击,相比主犯,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劳荣枝看来,自己不过是法子英的“跟班”,属被动接受任务,应算从犯。如果被认定为从犯,她也许还有免死的余地。但她错了,她的所作所为恰恰证实自己也是主犯。
以合肥杀人案为例,劳荣枝负责购买冰柜,引诱殷某到住处并捆绑、看守,这些所谓的“辅助”行为,与法子英持刀杀人一起,构成了杀人犯罪的有机整体,没有主次轻重之分。
二、主动犯罪痕迹明显
根据刑法,胁从犯是被胁迫犯罪,罪责也比主犯要轻。劳荣枝表示,“受法子英殴打胁迫后参与犯罪活动”,所以自己只能算胁从犯。
但从劳荣枝的实际表现看,主动犯罪的痕迹非常明显。比如,劳荣枝在讯问中供述,在南昌杀人案中讲到,“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为保险起见,她让法子英剪断熊某和其对门邻居家的电话线。
又比如,在合肥杀人案中劳荣枝还主动发挥,在殷某让妻子拿钱的字条上添加“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等内容。如此行为很难看出是一个被胁迫的弱女子所为。
三、劳荣枝坦白不足以从轻
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坦白罪行甚至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但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而非“应当”。究竟能不能从轻处罚,还需要法院综合罪行轻重、悔罪程度等作出判决。
事实上,劳荣枝罪行之重,没有悬念。法庭判决也说得比较清楚,“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等恶劣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便有坦白情节,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四、亡命20年,但仍在追诉期内
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期限不再追诉。劳荣枝背负7条人命,逃亡20年,很多人曾担心她逃过了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
其实,劳荣枝并未逃出法网。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所涉案件,早已被立案受理审判,同案犯甚至已被处决,故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且,就算这些杀人案件当初没有被立案、受理,考虑到性质的严重、情节的恶劣,也属必须追诉的刑事案件,按照刑法规定,报请最高检核准后,仍可追诉。
五、积极赔偿不足以偿其罪
劳荣枝到案后,向死者家属道歉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表示如果有机会,希望通过众筹方式给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争取谅解,的确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酌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定量刑情节。具体到这起案件,考虑到案件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就算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谅解,也不可能改变定罪量刑的尺码。
法治社会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劳荣枝一审判死刑,她有权上诉争取免死,而司法也会依法落槌定音,给当事人、给公众一个正义的答案。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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