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不适当的问责会影响应急队伍的整体士气,进而可能损害公共安全,与问责的初衷背道而驰。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通报对普兰店区“9·10”燃气爆炸事故问责处理情况,除属地政府相关领导与住建部门领导被问责外,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的三位领导也被问责。
对这样的问责结果,舆论场上产生了不同意见。一方面,燃气安全监管的主责在住建部门,而应急管理则是综合监管部门,但后者受到的问责处罚反而重于前者,似乎不太合理。另一方面,问责结果三天就公布了,其程序的严谨性也受到质疑。想必对此,大连方面也会有进一步的释疑。
问责是压实各方责任以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一种有效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变成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安全追求的不仅仅是企业生产过程中对作业者的保护。除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日常运转中还加上了“经营”、“行业”、“业务”,变成了“三管三必须”,目的在于编制一道全方位、无缝隙、全链条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住建部门是安委会的成员单位,直接负责燃气安全管理。而作为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部门所履行的是综合监管职责,相对宏观一些。具体而言,综合监管是系统性、协调性监管,并不是全面性、替代性的监管。应急管理不是应急管理部门一家之事,牵头不是包揽,更不是兜底。换言之,出了公共安全事故就一定要追应急管理部门的责,这是一种错误与偏见。有权必有责,有责才担责。问责一定要问而后责,按照制度规矩理性问责,不能将问责当成甩责、推责的技巧。
问责不仅要理性,还要科学。问责的基础是科学的调查评估。事故的归因异常复杂,不经过科学的调查评估而匆忙问责的结果,往往会损害问责制的权威性。在这次大连燃气爆炸事件中,问责“各打五十大板”,看似“雷厉风行”,其实并不利于事情最终解决。
应急管理部门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应急值守,处于高风险、高压力、高负荷状态,随时面对极端情况和生死考验。对应急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更需理性、严谨,体现不枉不纵、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原则。甚至,不妨为应急管理人员建立一定程度、特定条件的免责制度,因为应急决策和行动常常是充满风险的两难抉择。这不是赋予其问责的“治外法权”,而是为了让应急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责、担责、尽责。
勇于修正错误与坚持真理一样,都是优秀的公共治理品质。如果对应急管理人员的问责有失公允,那就应启动纠错机制并还其以公道。否则,不适当的问责就会影响应急队伍的整体士气,进而可能损害公共安全,与问责的初衷背道而驰。以此而言,对大连应急管理局三领导问责,有必要进行商榷。
□王宏伟(应急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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