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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官检察官离任机制,防范“打官司”变成“打关系”

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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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栏

  

  这次出台的《意见》,除重申法律规定之外,进一步封堵了因规定不具体、欠细化而可能存在的漏洞。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负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列举加兜底抹去模糊地带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有丰富的实践积累,有谙熟于心的流程掌控。多年的工作经历也让这些律师更懂得、甚至更便利与法官检察官沟通。这是前法官前检察官得天独厚的条件。也有些离任从事律师职业的前司法官员,将曾经的工作关系用来“疏通关系”,充当司法掮客。把“人脉”当红线,把“打官司”异化为“打关系”,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

  根据中央政法委披露的数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各地全面摸清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所有离任法官检察官的从业状况,发现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的2044人,存在司法掮客问题的101人,这些违纪违法人员均受到了严肃查处。

  司法掮客损害了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强化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规范,其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和遏制离任司法官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

  司法官员离任后的从业限制并非新规。《法官法》《检察官法》均明确,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法》也有相匹配的规范要求。在司法官员离任后的竞业禁止上并不缺乏规范。这次出台的《意见》,除重申法律规定之外,进一步封堵了可能存在的漏洞。

  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只能约束法官检察官的离任,但对法院、检察院其他岗位人员的离任则没有约束力。对此,《意见》将规范对象直接明确为“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且在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可谓“一网打尽”。

  又如,以往类似规范更多聚焦在法官检察官的“辞职”上,这次则用了“离任”的概念。《意见》明确“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开除、辞退、调离等”,这一列举加兜底的规范方式,基本抹去了模糊地带。

  务实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严格限制,还体现在多处不留死角的“一刀切”规定上,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种“终身禁止”的设计,如无充分的法理依据,恐将引发争议。

  《意见》除完善了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更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及要求健全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机制。明确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和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和实习登记的审核把关,法院、检察院依托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

  而在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不断祭出“狠招”之外,更需务实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改革是项系统工程,零敲碎打无法达成目标。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规范是“流”,减少法官检察官的流失,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才是“源”。

  在强化法官检察官权责一致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法官、检察官的待遇,让更多的法官检察官愿意留任。这也是保持司法队伍稳定,防范离任法官检察官成为司法掮客的必要选项。

  □王刚桥(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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