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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二度猥亵儿童,“从业禁止”不是句空话

2023年04月03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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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九派新闻报道,近日,湖北咸宁中院在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中,发现通山县某小学教师邓某,曾在2014年因猥亵儿童行为被家长反映到学校。当时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调查后未作任何处理,又将邓某调至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2020年,邓某利用职务便利再度犯案。

  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后,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同时,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教育部也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对加强教师资格证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范。

  平心而论,如果这些规定动作能落实到位,那些有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劣迹的不法分子,就能被提前“筛查”并“拒之门外”。但令人遗憾的是,此案中,邓某在犯事后,家长曾告上门来,也经过当时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的所谓“调查”,按说就该揪出“大尾巴狼”,以绝后患,结果却是“未作任何处理”,只是将邓某调至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

  当新的一起猥亵案件“曝光”后,邓某应当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有关部门对邓某犯案的查处,不仅是最新的犯罪活动,也包括可能的“余罪”。虽其猥亵违法犯罪已是9年前,但根据刑法规定,这一犯罪“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而追诉时效为15年。

  而且,对于邓某这种死不悔改者,基于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猥亵”等恶劣情节,一旦定罪,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是邓某践踏法律所应获得的严厉惩罚。

  当然,追责问责也不能止步。或许,在当时的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看来,“家丑不可外扬”,但这种包庇行为后果却是灾难性的,也违反了法律和纪律规定。

  有关部门在查办邓某案件的同时,也应同步进行“一案双查”,如果有关人员涉及包庇犯罪,以及违反党纪、政务纪律,也应严肃查处,这也是回归正义的应有之义。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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