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栏
每一宗从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的执法争议,都是最好的法治教材和守法指南。
据报道,安徽合肥一名网约车司机发视频称,9月20日,一女子乘坐其营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亮证”自称运管工作人员,要求网约车司机出示营运证件。司机则表示,要两人才可以执法,因此拒绝出示证件。不久后,其网约车账号被封禁。司机质疑对方滥用职权。
9月24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发现焦某某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研究决定,给予焦某某警告处分,调离岗位。
从舆论来看,当地通报和对涉事女子的处置,非但未能定分止争,反而引发新一轮质疑:“不当执法”的定性,究竟是“有执法权”但“程序不当”?还是本身就无执法权,源头就“主体不当”?
这些追问,并非小题大做。这恰恰影响了行政相对人在面对真正执法时该如何有效配合,在面对不当执法时该如何自我保护,当受到不当执法侵害时又该如何寻求救济等关键问题。
每一宗从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的执法争议,都是最好的法治教材和守法指南。相关讨论和互动,有助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厘清权责,在法治的框架内守好各自的边界。
执法者须具备法定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必须具备合法性,这是行政法治最具基础性的原则。概括起来,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执法者首先应是适格主体,即必须具备法定的执法资格和权限。如果是便装执法等特殊情况,执法前也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获得授权,确保行动的合法性。但从此案来看,焦某某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存疑。
据报道,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视频中的女子并非该支队执法人员,而是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理论上她是没有执法权的,不知道她为什么说她要执法。”
依此说法,焦某某并无执法资格。这也可以解释在另一段视频画面中,司机质疑该女子执法合理性,女子为什么会回应:“我不是执法,我只是作为一个乘客”。
如果采信该女子所称的“只是作为一个乘客”的说法,那么,当地通报中关于焦某某“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的表述,则有待商榷。
毕竟,乘客并无执法权。焦某某打车是个人行为,与其单位无关,也无需其单位来定性“不当执法”。
平等对待每个个体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中,如果焦某某曾对网约车司机表达了“执法”言论并有相关行为,则她可能涉嫌冒充国家执法人员。
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试想,如果一个网约车司机冒充交通执法人员对其他司机进行“执法检查”,有关部门该如何处置?依其行为和危害后果,或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或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启动刑事追责。
凡可依法认定为假冒国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人,均应平等适用,而不论行为人是何身份。
当地对焦某某的“警告”是行政内部处分,“调离岗位”也难言严厉。一旦焦某某的行为可被认定为假冒国家执法人员,那在行政处罚和刑事究责上,违法行为人至今仍未被事实上处理。
便装执法也需遵循正当程序
除了主体合法外,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还要求内容合法。即便是适格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正当的执法目的,方可要求网约车司机配合查验。执法行为不能因为着装改变而降低执法标准。
同时,执法还需遵循正当程序,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时限等程序性要求。如单独一人进行执法,不符合行政执法关于执法人数的要求。
网约车司机就此提出质疑,恰恰说明该网约车司机的法治意识,较作为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焦某某更高。
因此,事发后,焦某某的单位不宜以内部处理的方式来平息舆情,而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置,态度鲜明地呵护这种敢于较真行政执法合法性的法治土壤。
同时,还要通过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对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如此,方能以具象化的尊法、守法、护法,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王顾左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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