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版 社论

驴友溺亡21名同伴被索赔86万冤不冤

2025年05月19日

  ■ 观察家

  组织户外活动应当前往正规景点,活动规则也需明确。

  据报道,近日,多名网友称,今年五一期间,一刘姓驴友组织22人结伴进入广东清远英德市网红打卡地“一线天”溪谷溯溪,其间一人溺亡。事发后,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队友提出总额86万元的补偿诉求。目前,相关事宜当地正在处理中。

  遇难者家属86万元的补偿诉求,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同伴为此承担责任冤不冤,恐怕是每一个户外爱好者关心的问题。

  “一线天”等区域属于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未对社会公众开放。但近年来,因为驴友在社交平台的分享,“一线天”成了网红打卡野景区,户外活动风险也相对较大。

  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队友提出补偿诉求,但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法律上责任不同。

  据介绍,该活动是在一位刘姓驴友的组织下开展的。如果这一事实能得到法律确认,则刘姓驴友作为组织者,需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应按照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刘姓驴友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还需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由此确定责任比例。

  组织者需要按照一般侵权规则来确定责任,而其他参与者则不同。民法典首次创设的自甘风险条款,赋予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他参与者的免责抗辩事由。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所谓的“自甘风险”条款。

  还需强调的是,“自甘风险”条款规定的文体活动,要求的是合法的文体活动。由于此次潜水溺水事故区域属于未开发区域,驴友们是违规进入的,其他参加者是否适用“自甘风险”抗辩仍存疑。

  当然,即便不适用“自甘风险”抗辩,其他参加者也可以提出因果关系抗辩,否认存在侵权行为;或者以受害人过错抗辩,减轻侵权责任。结果当然还是由法院来裁决判定。

  这些针对的是“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而对于扩大的损害结果,其他参加者如果存在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致使遇难者死亡的,依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组织者而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现安全事故自然是第一责任人。所以,组织户外活动应当前往正规景点,安全设施完备,活动规则也需明确,要通过书面协议告知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而对其他参加者来说,虽然责任没有组织者那么大,但也应当对活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活动中间也要互帮互助。最重要的,还是要参加合法合规的户外活动,对组织者的能力、资质要提前了解,也不能盲目信任,时刻保持对风险的关注。□柯锦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