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视点
“无职无权的‘普通人’,也能构成受贿犯罪?”据重庆“清风黔江”微信公众号5月20日消息,经批准,黔江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调查。
受贿是和“权力”联系在一起的,为此,在不少人印象中,只有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是手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才有“资格”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无职无权的足疗养生馆负责人,也能构成受贿吗?
答案是肯定的。当地监委通报未提及王某具体犯罪事实,但从中不难发现,这起受贿犯罪并非王某单独实施,而是其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这是刑法上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承担的角色、所起的作用不同,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一样。
就受贿犯罪而言,既然权力是受贿得以实现的基础,公职人员往往起主导作用,其一句话、一个眼神,都可以让行贿人“心领神会”。但其他主体在贿赂犯罪中所起作用,也不能忽视,有时也会起到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
现实中,有些时候,行贿、受贿双方实现贿赂的意愿可能并不强烈,正是在一些人“不厌其烦”的游说下,贿赂犯罪才得以发生。
如果行为人游说只是为了促成贿赂完成,并无自身利益,司法实践中会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一旦其参与、斡旋的目的是从受贿犯罪中获利,“分得一杯羹”,则是受贿罪的共犯。本案王某即属于后一种情况。
事实上,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说,除了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参与贿赂犯罪,也可能单独实施。
比如,如果王某与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关系密切,其通过后者的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贿赂,即便公职人员不知情、未参与,与公职人员不成立共同犯罪,王某也难逃法律制裁,也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等”着他。
贿赂犯罪社会危害严重,也为民众深恶痛绝。而从本案看,公职身份并非构成受贿犯罪的唯一标准,实现公务廉洁,普通人也有责任。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