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4版 封面报道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至27日举行,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等

未成年人违法不行政拘留拟调整

2025年06月2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黄海华6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海商法、法治宣传教育法、渔业法、民用航空法等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社会救助法、医疗保障法、食品安全法等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议案。 A04-05版(除署名外)/新京报首席记者 吴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治安案件调解工作,增加规定,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做好与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本法有关条文中不再设置罚款处罚,同时在附则增加一款,相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应规定处罚,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进一步明确本法和反恐怖主义法的适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履行治安防范责任的行为适用本法,妨害反恐工作的行为适用反恐怖主义法。

  ●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执法,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将人民警察依照本法出示的“执法证件”明确为“人民警察证”;完善关于扣押的审批手续,并增加规定当场扣押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严格规范适用“一人执法”的情形和条件;进一步明确涉未成年人案件举行听证的情形,并增加规定涉未成年人案件听证不公开举行、听证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作出规定。 据中国人大网

  解读

  调整不执行拘留规定 有针对性地加大惩处力度

  黄海华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上升明显。党中央高度重视预防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作出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贯彻党中央要求,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适当调整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加大惩处力度。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此,本次修改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

  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衔接。2020年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规定了予以训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进行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等一系列教育矫治措施。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生欺凌有殴打等行为 公安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

  黄海华介绍,三审稿依法治理学生欺凌。规定实施学生欺凌,有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的,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发挥好公安机关、学校在协同治理学生欺凌工作中的作用。

  完善处罚程序。本次修改增加规定,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代表等到场;对未成年人可能执行拘留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更好教育违法未成年人,树立敬畏法律的法治意识。

  此外,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未成年人在酒吧、歌厅等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况,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

  修订草案二审收到8805条意见 部分意见被采纳

  黄海华介绍,2024年6月28日至7月27日,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4762人提出的8805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56封。

  社会公众主要就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合理设定罚款金额与拘留期限、明确处罚裁量基准、适当下调处罚年龄、提高采集人体生物样本的审批层级、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提出了意见建议,部分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

  全国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工作。本届以来,贾晓亮、鹿新弟、陈玮等全国人大代表领衔提出了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议案,唐成凤、朱征夫代表积极提出关于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建议。吴微微、阎建国、邢卫兵、杨宝玲等代表受邀参加专题座谈会,当面发表意见建议;王文毅、周必宽等20位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出67条修改意见;北京朝阳、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江西景德镇等15个联系点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建言献策,共提交827条意见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经研究予以采纳,已体现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

  二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进一步明确本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三部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

  ●完善管理与指挥体制,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管理与指挥体制”,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的报告程序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进一步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拓宽单位和个人报告渠道,细化有关部门报告程序。

  ●完善应急处置措施,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和解除程序,保障患者医疗救治,明确对有关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据中国人大网

  海商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拟作以下修改完善

  ●增加船员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做好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将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拖航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一年”;进一步完善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等。

  ●与时俱进完善有关制度。比如,完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修改完善托运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将“运输单证”修改为“提单”;删去内河船舶与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对船东互保组织的规定等。据中国人大网

  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二审稿

  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宪法宣传教育的规定。

  ●增加国家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充实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加强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

  ●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成长需求,完善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

  ●要求增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

  ●要求有关方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时,内容应当准确、清楚,避免误导公众。据中国人大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

  ●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职责。

  ●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对于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以及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等行为,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

  ●明确侵害数据权益和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着重解决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提高行政处罚机关层级。 据中国人大网

  解读

  增加规范平台竞争行为等规定

  黄海华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大力支持。本届以来,谢子龙、方燕、高纪凡、王连增等4位代表领衔提出了关于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谢丽、贾文勤等54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施家伦、翟志海、齐秀敏等14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出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还邀请钱海军、李智慧、甄爱华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专题调研和座谈。上海虹桥、浙江义乌、广东江海等16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

  “修订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中,关于规范平台竞争行为、完善混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等规定,就是吸收采纳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具体体现。”黄海华介绍。

  平台经营者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机制

  黄海华介绍,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发展迅速,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涌现。2017年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增加了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规定。本次修法针对网络领域竞争新情况新特点,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

  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平台“内卷式”竞争,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完善平台经营者处置平台内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规定平台经营者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规定经营者擅自将他人有关名称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渔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增加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增加有关转产转业渔民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障权益维护方面的规定。

  ●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加大全链条监管力度,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明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船转让。

  ●明确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或者手工采集的方式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同时明确禁止违规垂钓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增加有关加强渔港建设、维护和服务方面的规定。

  ●完善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

  ●将渔具准用目录管理调整为禁用目录管理,同时规定鼓励、支持使用推荐渔具目录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

  ●完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没收船舶的适用情形,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据中国人大网

  解读

  二审稿拟增加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等规定

  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渔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主要修改。增加有关转产转业渔民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障权益维护方面的规定。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加大全链条监管力度,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黄海华介绍,为保护和修复水生生物资源,近年来我国在部分海区、湖泊、河流制定并实施了减船转产和禁渔区、禁渔期等制度,部分渔民因此退出捕捞作业,上岸生产生活。为解决转产转业渔民的生计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扶持安置政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保障转产转业渔民的合法权益,渔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

  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充实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的举措,特别是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内容。

  ●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民用航空相关规章。

  ●完善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相关内容。

  ●完善旅客运输合同格式条款、航班延误服务保障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旅客权益保护。

  ●在承运人赔偿责任方面,做好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衔接。

  ●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增加开放航权的规定。 据中国人大网

  解读二审稿总则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务质量要求

  针对航班延误、取消的处置服务等大众关心的问题,黄海华介绍,今年2月常委会审议的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专设了“旅客权益保护”一节,规定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要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还对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具体规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当前,民航企业的机票销售格式条款、航班延误和取消的处置服务等问题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和讨论。

  黄海华介绍,今年2月常委会审议的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专设了“旅客权益保护”一节,明确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要公布其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并明确告知旅客,规定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要及时发布信息通告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还对投诉的受理、处理和反馈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总则中增加提升民用航空服务质量的要求。在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增加“客票销售、退票与变更、乘机、行李运输”,进一步保障旅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将航班延误或者取消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运输机场运营人应当为旅客做好“餐饮”安排修改为“食宿”安排。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对格式条款需遵循的原则、提示说明义务、无效情形以及解释原则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作了规定。”黄海华表示,《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对航班延误处置、旅客服务和投诉管理等也有明确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机场运营人在为旅客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增加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规定

  近年来,C919等国产大飞机制造、运行取得重大成就,低空经济在部分城市的发展方兴未艾。但我国飞机制造业、航空器适航审定、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也存在一些短板。

  对此,黄海华表示,民用航空法颁布三十年来,我国民用航空研发制造能力不断增强,运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低空经济蓬勃发展。各方面建议,修改民用航空法,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用航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实推动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的举措。

  根据我国民航业发展实际和有关方面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发展促进”一章,并对有关条款作了完善。增加规定国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用航空制造业创新体系,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高大型飞机和先进发动机等研发设计能力,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民用航空制造业发展。

  增加规定国家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组织体系和标准规范,加强适航审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分类分级适航管理方式,提升适航审定能力和水平。增加规定完善民用机场布局,加快民用航空枢纽建设,构建覆盖广泛、优质高效的民用航空服务体系等内容。

  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增加促进民用航空领域国际合作和表彰、奖励等内容。

  “上述这些修改,将有利于我国民用航空事业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实现安全有序发展。”黄海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