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版 社论

精神病人犯罪,从来不是“一律无责”

2025年08月21日

  ■ 专栏

  “精神病=免罪金牌”的刻板印象在舆论场上正在被打破。

  近段时间,一些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8月18日,“广东祖孙三代被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某志因患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月19日,“武汉副教授被精神病人杀害”案民事二审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此前,凶手王某刚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作案时处于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前不久,外交学院大一女生景区遇害,犯罪嫌疑人席某某有精神疾病诊疗史,此细节也引发网友对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受刑责的关注。

  近年来,精神病人被重判的个案逐渐多了起来,“精神病=免罪金牌”的刻板印象在舆论场上正在被打破。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作出特别规定的价值追求有了转向。

  法律对精神病人的宽恕绝非纵容犯罪

  按当代刑法责任主义理念内在要求,刑罚的正当性应建立在行为人具有“可谴责性”之上——只有当人基于自由意志选择罪恶时,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因病理机制导致大脑功能紊乱,其行为如同“被无形之手操控的木偶”,丧失了对善恶的辨识力或对行为的控制力。若对此类行为施加刑罚,既违背“法不强人所难”的古老法谚,更践踏了“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伦理。

  法律对精神病人的宽恕绝非纵容犯罪,而是司法文明从“野蛮报复”迈向“人性尊严”的进步足音。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凶手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而免罪的个案,常与“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形成激烈对撞。

  公众的疑虑并未止于法理或个案,而是源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刻板印象”——认为所有凶手或犯罪人的心理都不正常,那照此推论,正常人犯罪也可能被鉴定为精神病人。法律为精神病人网开一面,实则是为所有凶手网开一面。

  应当承认,司法精神病鉴定体系并不完备,部分司法人员过度信赖“医学专业性”,盲目采信鉴定结论亦不同程度存在。

  但装病或误鉴也并不如一些公众想象中的那样,只是一枚“橡皮图章”。精神病学司法鉴定需综合病史追溯、作案前后行为逻辑、心理测试等多重证据链,例如作案前精密踩点、准备工具,行凶后冷静逃离、毁灭证据等客观行为,均可戳破伪装。犯罪者想要随意操纵鉴定结果也并非易事。

  刑法对精神病人的特别规定也不是一律无责,而是以科学为依据采用了“三分法”,即完全无责任能力者不受刑罚,因其行为仅是疾病的产物;限制责任能力者获量刑宽宥,因其意志自由被病理部分蚕食;间歇期(正常时)担全责,因其清醒时仍握有选择权。

  武汉王某刚案,湛江叶某志案均被重判,皆因两人均被认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法院重判

  的前提和基础。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不悖

  舆论场上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另一个误读,是所谓“坐牢则不赔,赔偿需不究”。 事实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本可并行不悖。武汉副教授遇害案中,受害人家属向凶手、物业、救助站等多方索赔179万元多次引发热议,这背后正是公众对“精神病人犯罪不担责”的疑虑。

  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本人有财产(如遗产、存款),应优先从中支付赔偿。武汉副教授案一审判决湖北大学承担补充责任后向凶手追偿,恰恰说明犯罪者民事责任的不可豁免。

  法律对精神疾病并非视而不见,只是实践中多有缺失。如对真正丧失理智的精神病患强制医疗,体现的正是文明社会对脆弱个体的守护,但医疗保障、社区协同和财政支持都还不尽如人意。

  精神病人犯罪治理的困境,实非单纯的刑事司法议题,而是一项关涉公共安全、社会保障与伦理责任的系统性社会工程。破解之道,在于打破司法“单兵作战”的局限,推动司法裁决、行政监管、家庭监护、社区帮扶、市场保障的深度协同。

  唯有织就一张融合强制医疗精准化、监护责任刚性化、社会救助制度化、风险预警智能化的共治网络,才能在捍卫个体尊严与守护公共安全之间,筑牢文明社会的韧性防线。

  □王仁琳(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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