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法律对“开门杀”的严苛认定,并非苛责驾驶者,而是以规则之力引导行为习惯的养成。
据报道,广东汕头一辆小车靠边停车时乘客开门,导致电动自行车翻车,60岁驾驶者刘某重伤昏迷。10月19日,记者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小车司机未确保车辆停靠位置安全、未对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案涉车辆未购买第三者商业险,司机需赔偿152万余元,刘某共计获赔166万元。
一扇车门的突然开启,两个家庭就此坠入深渊。对伤者刘某而言,事故导致颅脑重伤,昏迷至今已逾两年。对司机徐某某而言,法院判决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总额达166万元,其中152万元需由其个人承担——只因车辆未购买第三者商业险。
这起看似偶然的“开门杀”事件,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交通安全责任划分的法治逻辑、驾驶行为的规范边界以及保险保障的制度价值。
事故责任的认定,源于法律对机动车驾驶者特殊义务的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此案中,徐某某虽未直接开门,但法院认定其存在双重过错:一是未确保停车位置安全,仅留1米空隙的行为为非机动车通行埋下隐患;二是未对乘客尽到提醒或制止义务。
驾驶员作为车辆的操控者,不仅是方向盘的掌控人,更是整个交通参与环节的安全责任人。这种责任并非“连坐”,而是源于机动车作为“危险源”的特殊属性——法律要求驾驶者通过主动行为防范风险,例如一句简单的“先观察后开门”提醒,或是选择更宽敞的停靠位置。
若乘客违规开门而司机已尽提示义务,责任划分或会不同;而驾驶员因其对车辆及行车安全的控制力和主导地位,通常被赋予更高的注意义务,这与乘客的责任有本质区别。
巨额赔偿的背后,凸显了保险制度在风险分散中的关键作用。交强险赔付14.3万元后,剩余152万元的缺口暴露了商业险的“安全网”价值。徐某某因未购买商业险,不得不以个人财产承担巨额赔偿。
“开门杀”的悲剧并非孤例,相似情节在多地重复上演。这些案例共同指向同一法理:车门虽小,牵涉的生命权却重如泰山。
法律对“开门杀”的严苛认定,并非苛责驾驶者,而是以规则之力引导行为习惯的养成——例如,推广“荷式开门法”(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自然转身观察后方)或“两段式开门”(先微开车门确认安全)。这些看似细微的动作,实则是法治精神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投射。
在车轮滚动的时代,唯有每位驾驶者手握方向盘时不忘生命至上,每位乘客推门刹那心怀对规则的敬畏,才能让道路上的每一次停顿与开启,真正成为安全与文明的注脚。
□王仁琳(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