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获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王翔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海商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的议案等。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网络安全法
回应人工智能治理需要修正草案将提请二审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与相关法律衔接
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主要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充实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原则,增加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内容,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一步做好与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规定。
据王翔介绍,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9月12日至10月11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08人次提出的162条意见。同时,湖南长沙、新疆库车、西南政法大学等11个立法联系点积极反馈意见。社会公众和立法联系点主要就加强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处罚规定、加强法律衔接等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经研究予以吸收采纳。
在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方面,王翔介绍,2021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出台。在深入总结网络安全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修正草案完善了不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拟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作进一步完善。
拟增加涉人工智能框架性规定
此次修法有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回应人工智能治理和促进发展的需要。
王翔介绍,人工智能作为战略性技术,正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刻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把人工智能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新动力。需要重视的是,人工智能既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带来前所未遇的风险挑战。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都建议,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主动权,推动我国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为此,拟增加一条关于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的框架性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创新并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检察公益诉讼法
草案将提请初审明确案件领域和办案原则
王翔介绍,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依法开展,根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起草了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案件领域和办案原则,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办案职权,规范完善诉前程序,规定审判与执行程序。
生态环境法典
增加从重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避免“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
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
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主要修改。充实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同时,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标准,加强重型货车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船等排放检验造假的监管,明确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督检查要求。增加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的内容。
进一步加强进入内河船舶的水污染防治。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明确取得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的条件。完善化学物质污染防治制度。
针对地下水保护等完善法律责任
根据各方面意见,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主要修改。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做好相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根据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的修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适当充实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责任。针对地下水保护、油烟污染、光污染等方面突出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草案体例结构。将第一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通则”、第二章章名修改为“法律责任分则”,将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拆分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排污许可和排污口”“其他规定”等三节。
突出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
王翔还重点介绍了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体例结构的问题。
他介绍,污染防治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结构上分为九个分编,这一体例结构,首先考虑的是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是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制度规定。
除通则以外,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分别针对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化学物质和电磁辐射以及光污染八种不同污染类型,整合了现行各单行法的相关规定,构建了覆盖传统污染类型与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制度体系,旨在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系统性制度供给,突出了推进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的鲜明特征。
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王翔介绍,常委会初次审议期间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污染防治领域各单行法制定时间不同,有关罚款金额的规定区别较大,在编纂法典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污染防治领域罚款金额的平衡,要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和“大过轻罚”。
“我们认真研究了上述意见,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同时保持相类似违法行为之间法律责任的平衡。”王翔说,主要有:增加从重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将行政处罚五年追责期限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同时,总结执法实践情况,对部分条文中的行政处罚规定,区分不同违法主体、违法情形,调整计罚标准,作出相应修改完善。将有关污染物排放口、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生态环境事故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予以统一。
此外,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等法律责任,使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监测的法律责任大体平衡。参照危险废物有关违法的罚款数额,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罚款数额进行调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明确村(居)务公开形式和期限要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法律的修法,与基层组织和村居民密切相关,不少新增加的规定涉及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如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修改。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规定。进一步充实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规定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和“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进一步明确村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规定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机构的任期,规定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会议,应当向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
据王翔介绍,6月27日至7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共收到226人次提出的410条意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共收到396人次提出的2017条意见。村(居)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还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大力支持。本届以来,刘爱英、陈东海、林华忠、陈春芳等8位代表领衔提出了10件关于修改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的议案,110位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翟志海等74位全国人大代表、齐秀敏等72位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分别提出对两部法律草案的意见建议。
“我们还邀请盛弘、马化彬、曹琛、陈保超、邢卫兵等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有关立法专题调研和座谈。”王翔介绍,上海虹桥、天津小白楼、重庆沙坪坝、浙江丽水等3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中,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协助调解物业纠纷”等规定,就是吸收采纳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建议的具体体现。
明确村(居)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
王翔介绍,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近年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2023年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2024年首次召开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等,都是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重要决策部署。
修改村(居)委会组织法,明确村(居)的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居)委会行使职权;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村(居)委会主任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委会成员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需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村(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等,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确保党在基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党全面领导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
村(居)委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两部法律草案如何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精神,在保证村(居)民民主权利方面也有新的规定。
王翔介绍,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群众自治创新更加活跃,基层自治活力进一步增强,充分彰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修改完善村(居)委会组织法,是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大力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这两部法律草案的修改,进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证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在总则中明确居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总结各地换届选举工作做法,完善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充实完善选举程序。
完善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民主协商的事项、主体、协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机制,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增加对居委会主任开展民主评议、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海商法
吸收借鉴最新国际公约精神修订草案将三审
增加船舶所有权登记状况查询规定
王翔介绍,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为积极适应海事实践的发展趋势,吸收借鉴最新国际公约精神,合理平衡有关方面利益诉求,进一步推动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海洋强国和海运强国建设,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增加船舶所有权登记状况查询的规定,完善船舶抵押权清偿顺位的规则,增加卸货港无人提货时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的规定,删除承运人识别的推定规则,增加相关反制条款等。
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
近年来,海上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此次海商法修订草案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污染责任承担等方面,也结合国际公约和我国实际做了调整完善。
王翔介绍,防范和治理船舶油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对此,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公约,我国参与的主要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此次海商法修订,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一章,并结合我国海事领域多年来的实践情况和成熟做法,规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油污损害责任保险制度与基金制度、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等制度,既对我国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从制度层面作出回应、提供保障,又落实了我国参与的国际公约主要制度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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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等多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10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王翔介绍了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
医疗保障法草案6月27日至7月26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617人次提出的2562条意见,另收到来信20封。总的认为,制定医疗保障法,对规范医疗保障关系,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强化医疗保障监督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意见包括: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细化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支持和待遇保障,明确定点医药机构义务和责任,强化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完善医保领域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等。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9月12日至10月11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20人次提出的1859条意见,另收到有关方面来信94封。同时,向4位人大代表及北京金融街、江苏昆山、浙江义乌、安徽合肥、江西章贡、湖北襄阳、广东江海、四川双流等11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主要意见包括:完善管理人制度,充实债务人财产处置的规定,发挥债权人会议作用,优化破产重整制度,完善破产清算相关规定,完善特殊类型企业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合并破产等制度设计。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9月12日至10月11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49人次提出的250条意见,另收到社会来信7封。社会公众对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的全流程安全监管,增强部门协同监管及信息共享,加强对个人购买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近期赴河北调研时,我们前往全国人大代表所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等情况,邀请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一线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意见建议。”王翔介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5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
据王翔介绍,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设有5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覆盖31个省区市。
王翔介绍,今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设立10周年。9月28日,赵乐际委员长在北京朝阳联系点调研,走进南磨房乡人大代表之家(立法联络站)同代表、群众深入交流,强调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充分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夯实人大工作的民意基础。
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设有54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覆盖31个省区市,带动省市两级人大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800多个,就214件次法律草案、立法规划稿以及备案审查工作征求意见66000多条,其中许多真知灼见被吸收采纳。
王翔表示,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各界人士表达立法诉求、反映社情民意、凝聚民心民智提供了畅通渠道,让群众的“金点子”搭上了“直通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组织部分中央媒体记者赴天津、广东等多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走访调研,深入了解并积极介绍地方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典型经验和显著实效。
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与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共同讲好全过程人民民主故事,让立法工作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