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02:社论·来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司法介入招考违规应成常态

2012年01月01日 星期日 新京报
分享:

  ■ 视点

  近日,山西省长治市对人社局公务员考录违规问题调查结束,考生宋江明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赵波等人存在涉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长治市对10名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严肃处理。

  “公考笔试面试总成绩第一,却因体检被刷”,可谓2011年的网络热点事件,这一事件让人们见识了权势交易的无孔不入,舞弊者的肆无忌惮,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公考和政府的公信力。

  其实,这一事件曝光以来,舆论就一直担心,当地是否能进行公正的处理,是不是又仅限于行政调查、行政处理。出现这种担忧,是很正常的,因为对这类事件的调查、处理,惯常采取的办法,就是行政部门组织调查,有的不了了之,有的只是轻描淡写的行政问责。这种处理,是纵容了违法犯罪,也让政府的信誉严重受损。

  但从基本的常识分析,这类事件不只是行政违规,而极有可能牵涉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以这起事件来说,能摆平每个环节,实质形成了一张权力和利益交织的网。只有通过独立的司法调查,才能还原真相,对违法犯罪进行严肃的处理,也给公众一个交待。

  比如,接连传出的国家级考试泄题,如果泄题属实,首先是泄露国家机密,其次可能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但遗憾的是,对于泄题的质疑,总是由考试组织者自行回应,说要进行调查云云。这种自查自能查出什么结果?

  在近年来的各种招考中,不时传出作弊、违规丑闻,有人建议,要出台考试法,以打击作弊者。但在笔者看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实已对招考作弊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已有明确规定,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而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要做到调查、处理的公正、严肃,司法机关应该在第一时间,就介入调查。而不是在行政调查结束之后,视行政的意图,再看是不是进行司法调查和处理。这是维护包括公考在内的一系列考试公平公正,打击作弊的最有力武器。

  □熊丙奇(学者)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