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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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程序正义,多些成本也值得

2012年03月1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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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3月14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死刑复核程序中到底是“可以”还是“应当”讯问被告人,在经历了几番起伏后,最终选择了“应当”。

  “可以”和“应当”两字的变动,意义非同小可。尽管2007年死刑复核权一律上收到最高法院后,最高院相应增加了一批复核法官的编制,但死刑案件的案情重、案卷厚,书面复核加之部分提审复核,已经让复核法官多少有些不堪重负,现在又变成每案必须提审,工作量之增大,可想而知。

  不过,这一修改赋予了被告人最后一次当面向最高司法机关“喊冤”的机会,将带有浓重行政审批色彩的内部模式,转变为多方参与的诉讼模式,程序的正当性得到了显著提升。

  此前的一些典型案例提醒人们,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基于某些利益因素的考虑,难以纠正业已作出的错误死刑判决是客观存在的,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地位的相对超脱。实现了这样的程序正义,才能把一些可杀可不杀的死刑案件拦截下来,才能大大减少死刑的适用。为此,司法机关多做一些工作,多支付一些成本,也都是值得的。

  不仅在“应当讯问被告人”死刑复核的问题上,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这个环节很多法律问题的背后,其实也都无法回避这个考量:该投入多少成本去实现相应的程序正义。比如,许多人包括律师都担心,最高法院落实“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很可能采取让辩护律师提供一份辩护意见了事的简单做法。

  若果真这样,定会大大降低法律设置该程序的初衷。笔者认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应认真落实“听”和“取”两个方面的要求。未来,细则性的司法解释至少应设计几个环节,比如,应辩护律师的要求,如同开庭一样,安排正式时间会见律师;在复核裁判文书中对辩护律师所提出的意见给出正面回应及是否采纳的详细解释,哪些被采纳,哪些未被采纳,其原因是什么。前者侧重于“听”,后者落实“取”。

  如此细化刑诉法的规定,必然大大增加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工作负担和经济负担。但毕竟生命大如天,毕竟死刑案件是刑事案件中的重中之重,毕竟死刑程序体现了一个国家司法公正的全部要素,这是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必须付出的成本代价。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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