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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什么不容忍赔钱减刑

2012年04月1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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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美国为什么对“赔钱减刑”如此警惕,是因为被害人根本不用担心赔偿的执行问题。

   

  美国艾奥瓦州21岁的中国留学生唐鹏被控于2周前以租房为借口强奸女房主。他的父母赶赴美国后试图贿赂受害人让其改变口供,也被警方起诉。

  这宗远隔重洋的个案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它的戏剧化冲突在于:为什么美国人对刑事和解如此警惕?

  而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就在不久前被列入了刑诉法修正案。为了与“赔钱减刑”划清界限,刑事和解在修正案中被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三是和解系当事人自愿且合法。

  而从操作层面看,这三个条件除了“赔偿”之外,其他都显主观。对中国的被害人来说,所谓“自愿和解”在很多时候也只是次优选择,甚至是被迫做出的违心选择。有此判断是因为,在司法生态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要钱不能要命,要命不能要钱”的观念在社会上流传甚广。其实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法律文本上,国家要追究被告人刑责与被害方要追索被告人赔偿,本应并行不悖。但很多法院的执行不力,导致了被害方在法定的救济管道内所能拿到的,不过是一纸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刑事和解正契合了这样的司法生态。

  美国为什么对“赔钱减刑”如此警惕,是因为被害人根本不用担心赔偿的执行问题。相反,美国的法院和检控机关都担心庭审之前的和解可能导致被害人证词的变更,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而公正,正是司法的第一追求。当唐某的父母还仅仅只是放言要给受害人一笔费用,并请受害人改变口供时,美国的刑事司法已经介入。因为妨碍司法公正是相对本案来说的新的重罪。这就是美国人不容忍赔钱减刑的实质。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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