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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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不能止于行政问责

2012年05月1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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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今年3月12日,湖北省通城县广播电影电视局原副局长徐某无证醉酒驾驶被警方查获后,要求广电局工作人员拔掉无线警用通信转信基地台电源。5月16日,湖北省纪委监察厅通报:通城县纪委给予行政乱作为的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县监察局给予行政撤职处分。(5月18日《南方都市报》)

  笔者认为,通城县广电官员醉驾被查断掉警用通信电源,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不妥当。因为,徐某的行为实际已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新闻事实看,徐某利用副局长的身份下令工作人员拔掉无线警用通信转信基地台电源,导致无线警用通信转信基地台11个小时无法工作,严重影响了警方的正常办案,危害公共安全。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徐某醉驾被查后断掉警用通信电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滥用职权,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徐某同时涉嫌构成渎职犯罪。

  如果仅仅只是行政问责,有损法律的公平正义。

  □鹰远(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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