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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超50万元为特大贿赂

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疑犯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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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最高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刑讯逼供”予以了界定。指出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规则明确“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同时还规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 相关规定

  【界定特大贿赂犯罪】

  超50万元属特大贿赂犯罪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检察工作的概念、条文的含义根据立法精神加以准确界定,其中包括界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强化了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打击。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三类犯罪,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此,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予以了界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五十万”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还是最终界定的数额,需要进一步规范,也值得探讨和研究。

  此外,规则明确,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院许可。

  【死刑复核监督】

  最高检可讯问被告人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最高检察院依法对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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