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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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处罚单位隐私权,荒唐!

2012年12月0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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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温州市住建委官方网站上的《2012年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表》里,所有被处罚的单位名称都用“××”替代了——“××建设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友质疑,是不是里面有猫腻?”

  对此,温州市住建委解释,其目的是保护隐私权。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关于温州市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有“公开前应先行删除或模糊处理行政相对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的规定。

  不过,这并不能成为温州市住建委不公布被行政处罚单位名称的法律依据。从法律上讲,单位没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如果公开了被行政处罚的自然人的名字等信息,可能影响其正常生活,所以他们的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而单位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事实上,既是对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就应该尽量公开最大的信息,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都应该公开。至于说名称曝光对企业发展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隐去名称后压力小许多。这未必正确,既然他们行政违法,产生负面影响就是应有的结果,是他们必须承担的。

  □殷国安(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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