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旁边评论
公安部交管局正在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的工作;而针对“中国式过马路”问题,很多人也希望增加交通违法的违法成本,认可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
个人以为民意呈现出来的重刑主义,只是因为这个公共话题未得到充分讨论,所以只有“单向度思维”。其实,问题还有另一方——公民信用权。信用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应具有独立的地位,不该沦为公权力的政策工具;公权机关不能为了部门执法方便,就任意影响公民信用,形成所谓的“威慑”。
以美国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为代表的信用立法,较好地平衡了公民信用权、隐私权和信贷风险,首先该法明确了信用报告中的披露事项、披露对象,信用报告不得包括10年之前的破产,7年前的其他不利信息(但刑事犯罪记录除外)等等信息,避免把信用报告变成无所不包的“人事档案”。报告机构还对客户的负面信息,承担“不利通知义务”,避免客户在不知不觉中上了黑名单。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新版信用报告也做了“瘦身”处理,公积金信息、单位内容等信息都被删除了。这也是借鉴西方较成熟的信用报告制度,如无必要,就不应在信用报告上披露。
我并非完全不认可司机严重超载、酒驾等违法行为,不能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特别是向车险公司披露;但是如果是由交管部门主导,势必陷入重刑主义的泥淖当中,本质还是交管部门利用民间对交通安全的正当诉求搞自我扩权。
关键的问题在于需要由人大立法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类似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在立法平台上平衡公民个人信息权、警方执法震慑力与商业信贷安全,才能形成公正的信用报告制度,防止公民信用权遭遇不必要的干涉。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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