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合同证明受害方同意将预付款用于经营支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从事国际贸易多年的“海归”孟大鹏,被控与他人以做国际贸易、签订境外买卖燃料油合同并预先付款的名义,骗钱600万元。
3月1日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孟大鹏不认罪,认为该案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
检方
被告人兑汇票据为己有
现年46岁的孟大鹏,曾是北京安卡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安卡拉公司)法定代表人。
检方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间,孟大鹏伙同周静,以安卡拉公司的名义,与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采公司)先后签订3份燃料油购销合同,并以预付款的名义收取两张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后,孟大鹏二人将两张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将兑现后的钱款据为己有。
据了解,2011年6月14日,周静归案,侦办机关从其家中起获现金人民币120万元,先期发还中采公司。周静又在朋友的协助下,陆续退还人民币60万元。
三天后,孟大鹏归案。随后,两人被取保候审。
检方认为,二被告人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
辩方
被告人不构成刑事犯罪
孟大鹏的辩护人表示,安卡拉公司与中采公司签约后,中采公司提供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因推进双方之间的交易需要以及公司的经营需要,在征得中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孟大鹏等人先后将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解付。而且,双方签署的第三份合同中,双方一致同意将该600万元作为预付款,并对此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解付,以及解付后款项的用途达成了新的约定。因此,即使交易无法继续,是否应该全额退还该600万元,这属于民事争议解决的范畴,不属于刑事诉讼。
孟大鹏称,他在中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银行汇票兑现。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应的文字说明,600万元预付款也作为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支出了。
周静则认为,其行为都是公司职务行为,属于正常的经营范畴,不存在主观故意和合同诈骗。
此案当庭未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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