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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是而非的唐慧案“真相”

2013年08月0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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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幼女的心智不健全,更值得法律特殊保护,不是恶徒强迫她们卖淫的借口。

  在唐慧案渐渐平息之际,某媒体对此案进行了“再调查”,颠覆之前人们对此案的印象。这果然就是真相吗?

  首先,该报道强调唐慧是利用上访逼警方就范,任意加重被告人罪名,将组织卖淫罪升级为强迫卖淫罪,但报道列举的证据却似是而非、指鹿为马。

  比如,报道称,2007年2月湖南公安领导做出批示后,警方就将案子“升级”了,证据是唐慧女儿乐乐做的一份自述,相对于之前的增加了很多其被“强迫卖淫”的细节,并暗示这是伪证。但是,一者,这份自述制作于领导批示之前;其次,乐乐是11岁小学生,表述前后有一些增减,不能就认定是在故意构陷“强迫卖淫”的罪名;三者,这是终审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

  再比如法院认定:乐乐在淫窝因为不服从被打,让她“尊重老板”。这么明显的强迫卖淫的证据,在该报道中却刻意突出是乐乐先喝酒、先动手的,试问淫窝动用暴力逼幼女就范,不就是为了继续强迫卖淫吗,难道是为了教育她成才?

  乐乐被人操纵卖淫,还被四人轮奸,并感染了性病。这种强迫卖淫是对幼女的残酷虐待和剥削,只是心智尚幼的乐乐还没搞明白,甚至被解救时还“不愿离开”。幼女的心智不健全,更值得法律特殊保护,不是恶徒强迫她们卖淫的借口。

  其次,案发之后警方拖延立案等不作为,导致唐慧对当地司法失去信心,引发她之后的不断上访,但该报道却为警方的不作为背书。

  比如,唐慧称在从淫窝解救其女儿时,办案警官杨军祥“拒不解救,扬长而去”。

  在唐慧举报“柳情缘”涉嫌卖淫,且涉及11岁幼女被性侵的情况下,杨警官居然让乐乐先回家,既没有主动询问乐乐的遭遇,更没有依法传唤、盘问“柳情缘”的其他工作人员,直到6天之后才予以立案。对这么明显的渎职行为,当地警方至今没有认错,反而把杨军祥被处分看成为集体做“牺牲”。

  新闻同质化的现实下,在媒体竞争中挖独家新闻,让自家报道脱颖而出。这样的心态值得理解。不过,在这过程中,无论如何都应该秉持媒体的专业和操守。

  例如在唐慧案中,记者的采访,不应该通篇都是警方的声音,而把唐慧及其家人的声音,当成点缀。另外,报道也不能罔顾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乐乐是11岁的幼女,她没有所谓“自愿卖淫”的权利;淫窝对她使用了暴力,那就是强迫卖淫。强调她长得太高、她曾自称15岁、她不愿离开淫窝,都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维权妈妈唐慧,并不完美:从对乐乐的教育监护不周,到屡屡用“激进”手段表达诉求;如果渲染唐慧的这些缺点,却不正视一些地方恶势力的猖獗、警方的不作为,这无助于解决中国的法治难题、上访之困。

  □沈彬(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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