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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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警察”需要与行政监管衔接

2014年04月0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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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在查处一些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应让警方与行政监管部门同步介入,以便于在第一时间完成取证、控制犯罪嫌疑人。就涉嫌食药犯罪移送案件的范围、程序等问题,需要进行统一规范。

  3月28日,在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称: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国家层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食药警察”机构已酝酿了一年,国务院还为此制定了相关文件;目前,公安部、食药总局等部门正在协调中。

  针对层出不穷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事件,加强警方办案力量无疑很有必要。但是,“食药警察”如何突破地方利益干扰,也是一个现实问题。不少地方都将食、药安全问题视为负面事件,并不乐于曝光,一些违法食、药生产企业,还是地方纳税大户。这些都可能成为干扰“食药警察”办案的因素。如何强化中央一级对食药案件侦办的监督,破除地方干扰,是下一步必须解决的问题。

  还应看到的时,大量食品、药品犯罪逃脱法律的制裁,虽然与警方执法力量投入不足有一定关系,但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则是行政与司法衔接不畅,造成可查案源不足。

  当下,一些地方的食药监管存在地方保护、徇私舞弊、执法不力等问题,这样的失职渎职,使得大量食品、药品违法迟迟得不到查处。而且,即便部分食品、药品违法问题获得查处,但是由于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工作衔接不畅,导致许多涉及犯罪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没能移交给警方,最终只是行政处罚了事。

  许多人都希望通过设立“食药警察”,直接跳过行政部门,让警方来直接查处案件,这其实难成常态。要知道,无论是食品、药品违法线索的搜集,还是是否涉嫌犯罪的甄别,都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靠警方根本难以独力完成。更何况,处理食品、药品违法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检验能力,警方内部不可能设置这种专门的鉴定、检验机构。可见,食、药犯罪的案源,大部分只能来自行政部门。

  因此,严惩食品、药品犯罪,最需要做的其实应是两件事。一是对食品、药品监管的职务犯罪加大侦办力度。现实中,由于食、药监管的不透明,大量的失职渎职行为,往往难以发现。一些失职渎职即便因为食品安全事件而曝光,但由于这种行为是因“公”犯罪,没有捞取个人好处,大都被从轻处理,或不起诉、免予起诉,或以缓刑结案。所以,打击食药犯罪须从“治官”开始。

  二是加强行政监管与警方办案的协调与衔接。例如,在查处一些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时,应让警方与行政监管部门同步介入,以便于在第一时间完成取证、控制犯罪嫌疑人。就涉嫌食药犯罪移送案件的范围、程序等问题,现在各个地方和部门都有各自的规定,对此需要进行统一,对于行政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食药犯罪线索不及时移交警方的,要有责必究。此外,应加强部门间共享平台的建设,让警方能及时掌握食、药执法动态,不放过任何一起可能的犯罪线索。

  总而言之,突破地方利益掣肘,理顺食、药监管单位与警方的关系,加强二者间的沟通协作,“食药警察”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国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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