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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卖”的保障房更有“保障”价值

2014年07月02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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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将保障房封闭运行,就等于是多做保障房的加法,少做保障房的减法,至少从总量上为今后提供了更多保障的可能。

  北京市法制办日前公布《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民意。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规定,北京市将对保障房实行封闭式运行管理,具体地说,由政府配售给符合条件的居住者的保障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的居住用途。如果购房家庭未来收入状况改善后具备了到商品房市场购买住房的条件,他们需要退出保障房时也只能由政府的管理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

  这个规定,直接针对的无疑是此前保障房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乱象。最近几年,媒体不时曝光一些地方因为在保障房分配中管理不严,导致一些房源流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困难群体;更有甚者,有的人得到了保障房后用于出租、转售等谋利活动,在舆论场上引起了强烈的质疑。规定保障房只能用于自住,有利于堵住围绕着保障房产生的寻租空间,让保障房真正到达住房困难者手中,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其次,在保障房领域供求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相对于需要保障的庞大群体而言,保障房的数量其实还远远不够。但在过去,很多已经建成的保障房资源,几年之后就流向了商品房市场,不能持续发挥保障效应。新建的增量保障房和流失的存量保障房一“抵消”,保障房的资源就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将保障房封闭运行,就等于是多做保障房的加法,少做保障房的减法,至少从总量上为今后提供了更多保障的可能。

  当然,政府回购保障房,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切割保障房原居住者和政府的利益分配,回购价定得过低可能侵犯原居住者的利益,定得过高又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政府从一开始就对保障房的投入有一个精准的数字化计算制度,并且向社会公开,回购时的价格则应该经过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保障房的价格大大低于商品房,是因为政府放弃了土地出让、税收等成本构成,这部分利益是纳税人共同出让的。所以,无论是被保障对象还是政府,从理论上都不是保障房的所有者,而只能是暂住者或管理者。以往那种几年之后任由保障对象上市卖房赚取差价,实际上损害的是公共利益。现在禁止保障房上市,便最大化地还原了保障房的“保障”本意。

  也需要提醒的是,禁止私自买卖会极大削弱被保障对象的退出意愿,政府部门就更需要做好“管家”的角色,及时核实被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确保及时回购那些该退的保障房。让保障房能封闭式运行起来,而不是一封闭就成了某些人的“固定资产”,照样无法实现保障更多人的目的。

  □周俊生(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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