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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更正】
1.8月28日C10版(校对:薛京宁 编辑:何建为),上方“几个版本”部分,“1999年 三度复排”第3行中的“金世杰“应为“金士杰”。
2.8月29日A17版《涉及无照和违建,工商城管应“联手”》(校对:吴限 编辑:魏佳)一节,第1栏第1行中“北京昌久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应为“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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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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