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世界互联网大会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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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

使用个人信息企业要有底线

2014年11月2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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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买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比较普遍。而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推进,条文分散在不同法律中,还有些规定在部门以及地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这导致很多规定位阶都比较低,缺乏行为规范和相应法则、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目前此类事件的相应民事维权成本比较高。而刑事责任追究这些年也不少,但仅靠刑事责任追究很难遏制。如果靠行业管理部门执行的话,又很难摆脱“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

  我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目前面临法律相对滞后的问题。如今,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能先规范后发展,至少应边规范边发展。立法要考虑到个人数据处理在整个产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立法碎片化,要推进原则性立法,防止法律出来后过于僵化导致双输,既没有保护好,也没有权利。

  在网络个人信息使用上,根据行业特点,企业不能只有后台式管理。我想企业的行为必须要有底线,做任何事必须遵守法律,只有承担责任和用户信任的企业才能成为百年老店。

  同时我认为必须把选择权、知情权真正交给数据主体或用户。每个人的消费偏好不一样、选择不一样,不能一刀切。同时要发展行业自律与第三方认证的机制。如果让第三方认证承担一定的职能,可以提高管理的实效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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