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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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人大代表被否决后,怎么办

2014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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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异地司法机关,在申请时最好不要仅仅简单地发去一纸公函,要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在审议时最好能够派人参加会议、说明情况、回答询问,以消除疑虑,使人大方面能够依法客观公正地投票。

  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涉嫌在上海醉驾,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上海警方刑拘请求遭到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投票否决。

  借鉴法治国家通例,我国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了人大代表以人身特别保护权,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和依法打击犯罪之间,本质上不存在矛盾。在实践中看,多数地方人大都能依法许可对确有犯罪事实的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因人大代表身份而逃避了刑事追诉者,是非常罕见的。

  就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申请一事,我们应当尊重该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人大议事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周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票决的结果是不予许可,这一决定程序上没有违法。

  但是,立法赋予人大代表以人身特别保护权的目的是保障代表履职,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人大许可程序审查的重点应当是“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如果司法机关的申请不存在上述情形,人大则应当作出许可决定。

  对于地方人大没有作出许可决定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当怎么办,《代表法》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在适当的时机,对这一问题在法律中作出补充性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类似人大常委会否决司法机关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申请的事件,近年来已有多例。但这些被否决的,大多是异地司法机关的申请。申请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异地司法机关,在申请时最好不要仅仅简单地发去一纸公函,要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在审议时最好能够派人参加会议、说明情况、回答询问,以消除疑虑,使人大方面能够依法客观公正地投票。

  不能不承认,仅仅凭异地司法机关一纸简单的申请函,人大方面就直接表决同意对本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有时也是不够严肃的,对代表可能也是不负责的。当然,如果申请再次被否决,申请机关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反映,上级人大常委会发现下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不予许可的决定不适当时,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依法撤销其不予许可的决定。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审议异地司法机关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时,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能掺杂人情因素,对于这种情况,今后则要加强对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培训,增强其依法履职意识,确保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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