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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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证据表明刑讯逼供冤案就可不赔偿?

2014年12月07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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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抢劫致人死亡是重罪,若非有苦衷,谁会“故意作虚假的有罪供述”?

  据报道,44岁的广西村民庞宗祥,被羁押6年多后无罪释放。当他向北海中院申请256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时,法院却给了他一份《不予赔偿决定书》。该法律文书显示,法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庞宗祥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误导了司法机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结局让人感到费解,因为公民要证明自己在羁押期间所作的有罪口供是刑讯逼供取得的,绝非易事。即使靠“亡者归来”而获得纠错的佘祥林、赵作海们,之前都有过有罪供述,若当地的法院都以相同的理由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他们又如何为自己讨回公道?

  《国家赔偿法》确实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的本意是,是针对那些故意向司法机关报假案,声称自己犯罪而投案自首者,甚至伪造作案现场和其他有罪证据,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恶作剧者,即使被错误羁押或被判刑坐牢,国家也不赔偿。法律如此规定当然具有合理性。举个例子,儿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父亲“自首”顶罪,随后父亲遭羁押甚至错判,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还会追究其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而庞宗祥则是因牵涉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件被抓进去的。而抢劫致人死亡是个可能判处死刑的重罪,面对如此重罪,若非有苦衷,谁会“故意作虚假的有罪供述”呢?

  北海中院认为,“庞宗祥主张在看守所没被刑讯逼供就不认罪,被提出看守所到刑侦大队讯问时被刑讯逼供就认罪了。但该主张与他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第五次供述矛盾,那次供述中庞宗祥承认参与抢劫。这说明庞宗祥在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同样做了有罪供述。”法律文书的这段话反过来告诉我们,庞宗祥先前在看守所是有不认罪的供述的,后来据称在刑侦大队被刑讯时认罪了。他再后来又回到看守所,在第五次供述时,虽无刑讯但有威胁(庞宗祥这样称)作了有罪供述,就能得出“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结论,不予国家赔偿吗?若北海中院的此种逻辑成立,那绝大部分冤案都可以拒赔了。

  证明未被刑讯逼供的责任理应由司法机关承担,且应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供述都有全程录像,能证明其在意志自由的状态下“故意作虚伪供述”,否则,都不得以上述理由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据当事人介绍,“今年6月,北海中院曾举行听证会,主要围绕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赔偿多少的问题进行,不料法院最后竟做出不予赔偿决定”。拒赔的真相到底如何,期待接下来广西高院对该赔偿案的审理,能有个公正的说法。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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