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论
辽宁省首例“民告官”平坟侵权纠纷案近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行政赔偿终审结案,法院认定沈阳市浑南区政府对一市民17座家族坟墓被平毁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赔偿8.16万元(新华社4月5)。
违法平坟17座只赔8万,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明显过低,有失公平。政府强制平坟的违法成本如此之低,也难怪强制平坟之风难以杜绝。
在本案中,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要恢复原状并不经济,也不现实。妥善的解决办法是侵权方给予受害人足够的补偿,让受害方的合法财产权不因此而受损。具体来说,要么重新安排条件基本相同的墓地,要么按市场价格给予金钱补偿,让受害方自行安葬。但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被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首先是补偿标准未能与时俱进,法院虽然是按纪念林墓穴的最高价格,即每穴4800元计算予以赔偿的,但依据的是2007年的标准。侵权事实虽发生于2007年,但受害人一直在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交涉和诉讼中,事件到2015年才有了个定论,考虑到近年物价一直上涨等因素,墓穴价格应按2015年的标准计算才为合理。
同时,法院裁决未考虑被害方因迁坟所受到的劳务损失,也不尽合理,该笔费用也应酌情考虑。最为关键的是未考虑被害方的精神损失。祖坟既是后人祭祀祖先的物质载体,也是后人追思先人的精神寄托,虽然法律对平坟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违法平坟确实给坟墓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必须给予恰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就是违法平坟之后的又一次伤害,或者说是又一次的“违法平坟”。
□庾向荣(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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