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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盛言
立案登记制和其他司法改革的措施一样,更大的目标应该在于减少乃至消除司法过程中不必要的怨恨,使法院成为一个大家真正愿意踏入的大门。
旨在解决“立案难”的立案登记制终于落地了。今年五一劳动节,中央深改组通过的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开始正式施行。
和众多重要的司法改革方案不同的是,立案登记制没有进行试点,而是直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了。这就传递出了一种信号:假如立案登记制的落实不难,那么这项只针对法院的改革,似乎没必要由最顶层的改革机构高规格发文;假如立案登记制比较复杂,那么按照惯例,似乎应该首先选一些试点,根据试验情况再推出全国方案。这种做法,或许最能传达出立案登记制的特殊情势——一方面是高层担心改革执行不到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一方面,也是中央意识到仅凭法院系统内部发文恐不足以推动改革进行。
原本一些案件因为各种原因,徘徊在法院门口而进不了法院。现在新制度上场了,根据各地法院的数据,立案比以往便利了,立案数也增加了两成左右,徘徊在法院门口的怨恨应该消除掉了一些。但是接下来的另一个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对于一些已经进了法院,却得不到公正审理,或是自认为审理不公正的人来说,或许又会产生新的怨恨。即使对于那些已经从法院得到满意判决结果的人来说,到了执行这一关,他们经常又要怨恨了,因为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会沦为“司法白条”,无法兑现。
立案登记制可能解除了中国原告们的第一关怨恨,但接下来到了具体执行的层面,改革如何保障,还有待更完善的司法配套措施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
比如,法院解决不了的问题,或是本来不应该由法院解决的问题,现在通过立案登记也到法院来了,那么是判还是不判?司法只是纠纷解决的其中一个途径,而不是唯一和万能的途径。法院可以解决纠纷中和法律有关的问题,却无法解决感性部分的问题,这些问题本来应该由社会和教育等来解决。法院也无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涉及观念冲突的问题,这些问题本来应该通过政治协商和对话的途径解决。
立案登记制有很多正面意义,比如将许多原本躲躲闪闪的问题,端到司法的台面上来了,即使一个驳回起诉的裁定或是败诉的判决,也算是一个公开的交代了。需要明确的是,不能像易卜生的戏剧一样,写到娜拉出走就完了,观众们就以为娜拉胜利了。立案登记制和其他司法改革的措施一样,更大的目标应该在于减少乃至消除司法过程中不必要的怨恨,使法院成为一个大家真正愿意踏入的大门。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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