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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被治罪,呼唤司法解释

2015年08月0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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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全国各地有不少的类似有罪判决。这既与我国长期存在的泛刑化思维有关,也与最高法、最高检没有以“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关。

  日前,以发现今麦郎方便面含有“异物”且疑似汞含量超标为由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的辽宁男子李某被河北警方刑拘带走。据悉李某自费对“异物”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在网上公开,今麦郎随后报案。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对其网上追逃。

  仅仅因为提出450万元的赔偿主张就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刑拘,无论从哪个角度都让人颇为费解。从一般人的直觉和经验出发,提出具体的索赔数额只是消费者的单方面主张,是启动维权的一个必要步骤。至于最终怎么赔、赔多少还是要取决于双方之间的谈判博弈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论索赔数额合理与否、高低与否,消费者都有提出主张的权利,商家都有拒绝赔偿的自由。如果谈不拢,双方都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类似这种司空见惯的经济谈判,纯粹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似乎与刑事犯罪完全沾不上边。

  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之一,但“天价索赔”显然不具备这种危害性。李某提出的450万元赔偿数额,并没有给今麦郎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至于李某发微博、将相关信息公诸舆论,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

  至于敲诈勒索罪中的“不法侵害相威胁”在本案中则完全不存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种监督当然包括借助舆论进行监督。李某将今麦郎方便面的有关情况发在微博上,只要内容属实,便不存在不法侵害的问题。

  其实,早在2006年就发生过一起关于天价赔偿维权的法律属性的全国性讨论。当时正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读书的黄静以华硕笔记本电脑使用了测试版处理器为由,向华硕索赔500万美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拘,检方最后指出:“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然而黄静案并未阻止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继续以敲诈勒索的名义对索取天价赔偿的维权者进行定罪处罚。近年来,全国各地有不少的类似有罪判决。这既与我国长期存在的泛刑化思维有关,也与最高法、最高检没有以“指导案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关。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处理结果对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仅具有参考作用,缺乏法定约束力。在“同案不同判”广泛、合法存在的情况下,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仍然可以根据他们的理解或者他们的工作需要做出他们自己的处理决定。解决之道也很简单,那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区分维权与敲诈的界限,将天价索赔维权排除在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之外。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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