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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职业保障改革突破“鸟笼法治”

2015年09月17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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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插图/许英剑

  法治盛言

  当前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改革存在一个如何突破“鸟笼法治”的问题,逐步移除那些构成法治鸟笼的因素,使法治成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力力量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15日中央深改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开展突出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结合这份文件以及一些地方的先行试点方案,预期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收入将有实质提高。如果说前一阶段的员额制改革是促使法官们多干活多担责任——“兵马先动”,此次职务序列改革则是“粮草后行”,应能安抚前一阶段改革带来的焦虑和困惑。

  之前多项“重磅”司法改革措施相继出台,但大多尚未形成“连点成线,划线为片”的全面改革形式,也因此产生了一些疑虑乃至争议。此次作为员额制配套改革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出台,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疑虑,说明司法改革的顶层布局不仅是点式改革,而是有更为全局的考虑。

  这种改革思路和过去三十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异工同曲之妙,以某一方面作为抓手,先行突破,配套改革再跟上,到了一定程度,改革便具有了自身的生命,成了有机的机体,往哪改,怎么改,便水到渠成了,什么外部力量都难以左右。

  当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最大的一道坎就是如何破除“鸟笼经济”,让市场摆脱计划的桎梏。当前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改革也面临着这样一道坎,同样存在一个如何突破“鸟笼法治”的问题,逐步移除那些构成法治鸟笼的因素,一步步激发出法治的活力,使法治成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力力量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这些因素既包括地方主义、权力干涉等外部结构的问题,也包括司法技能、司法资源等内部结构的问题。要将法治从这样的“鸟笼”中“解放”出来,最核心的便是“人的解放”。改革开放之初,对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和地位问题的争论,之所以最终顺利解决,也是因为通过解放人来解放制度,首先给那些具有创业精神的人宽松的空间,用他们的探索经验来检测制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员额制和职务序列改革便是对法治中“人”的解放,让法官享有独立审判的空间,形成不受干扰的法治实践,在此基础上,才能积累检测法治改革成效的实践材料,使改革能够稳妥进展。

  将法治放出“鸟笼”并不等于说法治会失控,并不是“放虎归山”。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稳定的制度,它和其他力量一道支撑起治国理政这块台面。当它受到各种因素约束之时,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便会受到侵蚀,一些看上去像是通过法治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还是其他思维和力量在主导,治国理政这张台面便缺了法治这条腿,不容易站稳。

  从法官个体角度来讲,将法官从其他公务员序列中“解放”出来,并不是说两者便“形同陌路,互不相干”了,而是说各归其位,法官虽然只专注于“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但撑起的毕竟还是同一块台面。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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