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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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员工“挟尸要价”何其荒唐

2015年12月13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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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据华商报报道,陕西眉县少女丽丽于12月6日失踪,家人苦寻无果,9日当地水电站员工找到家属称闸门处发现尸体,家属准备捞尸时却遭其索要6000元打捞费。之后,丽丽家人通过多方了解得知,丽丽尸体6日就被绑在岸边,涉事员工没报案却忙于找家属索打捞费,“耽误了警方的最佳破案时间”。

  “挟尸要价”事件时有发生。而这次,让有些人更加愤怒:一者,发现尸体者是隶属于宝鸡峡引渭工程灌溉管理局的水电站员工,不同于此前类似事件中的渔民及民间打捞队。事发地也非自然河流,而是有关部门管理的水电站。作为其管理维护单位、人员,有责任打捞水电站内死者遗体,若是管理不力造成他人溺水的,恐怕还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者,发现尸体,理应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警、报案。在警方介入侦查前,非必要的破坏死者遗体行为、随便拿取随身物品行为等,都有可能造成线索破坏,严重的甚至会构成违法。涉事员工从死者身上拿出部分物件是否构成违法,值得追问。

  “挟尸要价”让人寒心,更令人寒心的是,连有些属“公”的单位人员也趁机打劫,甚至为了“要价”连起码的报警、保护现场等责任都摒弃了。对此,相关的调查问责必须落地,给汹涌舆情以交代。

  □刘鹏(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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