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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上违法标签,不足以遏制“随意放生”

2016年06月29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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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对于“随意放生”的法律规制,关键是做好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并让公众认识到它的危害,让人人都来监督它。这比给“随意放生”打上违法标签,更为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随意放生,危及物种安全,甚至威胁他人生命和社会秩序,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通过法律对民众放生行为进行规制,让随意放生者承担必要违法成本,可谓民望所归。

  但是,由于放生问题比较复杂,放生地点多样,放生物种更是千奇百怪,所以,要想由法律把各种细节都规范好,恐怕不现实。

  比如,“草案”规定可以放生的只限于当地物种。可是,何谓当地物种,除非相关专家,恐怕没有哪个普通人能弄得清。如此一来,这条法律怎么去执行?而且是否当地物种,与影响物种安全,威胁他人生命,并无直接联系。譬如,某人放生一只家养鹦鹉,鹦鹉并非本地物种,但这鹦鹉要么无法在野外生存死掉,要么在野外搭窝筑巢,并无什么危害。将这种基本对社会无害的行为认定为违法,恐怕站不住脚。

  所以,对于“随意放生”的法律规制,其实没必要在“事前”规定过细。关键要做好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法律只需要明确,一旦放生影响物种或生态安全,威胁他人,那么就得承担违法后果。

  事中监督,主要是在执法层面,例如首先政府部门要做好“排除法”,即对于生物安全敏感的区域,如动植物保育区,一些公共水域等等,一律禁止放生,加强人员在这些区域的巡视,完善各种警示。对于那些民众自发的放生行为,最好的办法是让民众参与监督,一旦发现随意放生的行为,旁观民众可以拨打110,由警方和专业人士共同到场处理。

  事后追责,一是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例如在我国台湾,“小龙虾”被认定为入侵物种,放生“小龙虾”将受到重罚,罚金最少一万人民币左右,最高超过50万人民币。这样的重罚对于“随意放生”者无疑是个极大威慑。二是让刑事追责落地,如放生毒蛇等危险生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可考虑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对于“随意放生”导致物种安全和生态系统受到重大影响,如何取证、认定,如何进行刑事追责,还需要进一步在法律上完善。

  当然,对于“随意放生”,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严格执法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对公众的教育,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我国已建立完善的外来入侵生物清单,但由于科普不力,这份清单养在深闺人不识。所以,完全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公益广告等渠道,向民众普及物种及放生知识。政府还可联合宗教单位,对信徒进行相关科普活动,和动物保护组织合作,设立相关的咨询热线,为放生人士提供指导等。

  一句话,最好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让公众真正认识到“随意放生”的危害,让人人都来监督“随意放生”,这比给“随意放生”打上违法标签,更为有效。

  □于平(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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