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还在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却上了网,请严肃对待裁判文书。
大千网络,无奇不有。判决未动,文书先行。
6月28日,新京报刊发报道《79岁非遗传承人制造“古火”烟花获刑风波》,河北省赵县的79岁省级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因制作民俗表演烟花,一审被判刑四年六个月。
报道刊出一天后,事件出现戏剧性变化。6月29日,该案辩护人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昱透露,该案二审裁定结果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当事人杨风申和辩护律师至今未收到裁定书和法院相关通知。
看到这,我开了下脑洞:裁定书在路上被耽搁了?“快递小哥”跑路了?
然而,真相比这还要离奇并且难以解释。新京报记者联系了该案二审审判长张宁,他表示,二审裁定书虽已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但这并非最终判决结果,目前该案还在审理期间。
还在审理的案件,终审裁判文书却上了网!刑事案件、涉及坐牢,就这么轻飘飘上网了,你说当事人心慌不慌?
法律不容儿戏。裁判文书上网,按照规定程序,是发生在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就杨风申案而言,这意味着“四年零六个月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前天,新京报评论同时发布两篇针对杨风申案的评论:《“非遗传人”成“犯罪嫌疑人”:政策、法律打架老人背锅?》和《制作“非遗”被定犯罪的尴尬,之前已有解决案例》,指出了该案存在显而易见的问题,和之前的同类判例对比以及解决办法。
不走心也就算了,如此粗心算是怎么回事?对此,二审审判长张宁则解释称,“现已公布的裁定书还不是最终结果,我只能这么跟你解释一下,裁定书发是发上去了,但有可能有改动,也可能没改动。”
这就好比,媒体把报道发出去了,然后告诉读者说,我们的报道是发出去了,但也有可能有改动,也有可能没改动。你看到的新闻,不一定是最终事实。玩笑可以这样开吗?
按照法律规定,裁判文书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注意,这里用的是“惟一”一词。显然,现在网上出现的“早产”判决文书,极大地消解了这个“惟一”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样是在石家庄,2015年也曾出现过一起类似情况。当年5月,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据媒体报道,这份判决书存在明显瑕疵,三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张蕴哲完全不知情,属于“被签名”。
值得一提的是,杨风申案的裁判文书早在6月14日就已经上网了,如今过去了大半个月,不仅没有及时撤下,在相关负责人回应了媒体后,这份裁判文书还“健在”,仿佛在傲慢地嘲笑着尚在“审理中”的杨风申案。
对于裁判文书的“早产”,要给出更加详细、合理的解释,并按规处分相应责任人。
自2013年7月3日,第一批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施行了四年。相关工作人员,就算把这份工作当做是大学本科的学习,也该“毕业”了。类似“早产”判决文书,不该再出现了。
而回到杨风申案件本身,我们也希望二审判决听取舆论的正当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严肃对待。
□与归(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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