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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要求售楼处拆“人脸识别”,其他城市宜跟上

2020年12月02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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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不只是南京,各地都应对涉嫌违法的售楼处“人脸识别”说不;对其他违规采集个人生物数据的场所,该处理也得处理。

  连日来,售楼处的“人脸识别”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南京多家售楼处接相关部门电话通知,要求拆除现有的人脸识别系统。据了解,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虽属首例,但让售楼处“下架”人脸识别系统的举动,来得并不让人意外。或者说,南京此举与公众期许同步。

  此前,“看房者戴头盔”事件曾引发广泛热议。按照房产圈的解释,对看房者实行“人脸识别”已经是行业普遍的规则,其目的在于帮助房企进行客户界定,即购房者是属于自然来访客户,还是中介渠道客户。进了售楼处,立马进行人脸识别比对,可以防止“飞单”和重复计算客户的来访渠道。

  然而,行规大不过国法,更何况还是潜规则。遍布各家售楼处的人脸识别系统,虽方便了企业,却未曾告知看房者。人脸数据“想采就采”,已然构成了对看房者知情权的漠视,也直接侵犯了看房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没准还会产生“房价杀熟”等一系列问题。

  鉴于此,南京要求各家售楼处拆除现有的人脸识别系统,是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负责任,也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循。

  根据今年10月1日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人脸信息不仅属于个人信息,而且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很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已对包括人脸识别的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保护。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也规定,企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前不久引发热议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人脸识别第一案”,也增加了很多人对售楼处滥用人脸识别系统的讨论。尽管涉事售楼处宣称自己采集人脸识别信息只作用户比对,但谁能保证私人信息不被非法挪用?

  今年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立法程序。草案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此外,《草案》还写入了相应的惩戒条款。

  可以看到,国家有关机关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将越来越严格。当此之时,不只是南京,各地都应对涉嫌违法的售楼处“人脸识别”说不;不只是对售楼处,对其他场所违规采集个人生物数据,该处理也得处理。

  具体而言,在南京先行做出反应后,各地当见贤思齐,对辖内包括售楼处在内的许多场所装人脸识别系统情况进行摸排,该下架下架,该处罚处罚。

  在个人信息泄露及人脸识别受到公众聚焦的当下,各地如何应对,某种程度上昭示着地方主政者的执政能力。此次南京在下架售楼处“人脸识别”方面率先迈出了步子,其他地方也不妨尽早跟上——防止人脸识别技术滥用,本就不能局限于“一城一业”,而应成公共治理中的日常图景。

  □莫一尘(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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