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版 社论

霸凌者再次滋扰被害人,法律不会轻纵

2025年07月10日

  这两天的网络上,“一未成年人曾遭遇霸凌并再次被滋扰”事件,备受关注。

  7月9日,重庆忠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确认了事件的真实性。通报称,2025年5月1日,吴某(男,15岁)被何某(男,16岁)等5人殴打。忠县公安局于当日将何某等5人抓获归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何某、喻某(男,16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责令郑某(男,15岁)、岳某(男,15岁)、张某(男,15岁)的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目前,公安机关已传讯再次滋扰吴某的相关人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一事件最令人震惊之处在于,几名未成年人对被害人的再次滋扰,竟然发生在正被追诉期间。

  就本案而言,考虑到其未成年人身份,如果没有再次滋扰,检察机关做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法院判处缓刑,是可能的。

  再次滋扰之所以发生,除了霸凌者本人屡教不改,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未尽到管教责任也是重要原因。

  再次滋扰,对于几名滋扰者会有怎样的影响?先说何某、喻某,一是可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羁押。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前提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再次滋扰被害人说明,对于二人来说,这样的前提并不存在,办案机关应对二人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二是再次滋扰,“罪上加罪”,二人将承担更重刑事责任,得到不起诉或者缓刑的机会变小。

  而不满16岁的郑某等三人,由于再次滋扰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还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他们仍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再次滋扰毫无代价。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再次滋扰被害人,证明了对他们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必要”。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一大痛点,治理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精准施策。被追诉期间再次滋扰被害人,可见其“不计后果”的一面。办案机关和家长对此应有足够警觉,以避免更多、更大伤害的发生。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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